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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自書遺囑,一套房產,在再婚家庭的遺產繼承中引發激烈爭議。兒子憑遺囑主張繼承,繼母卻質疑遺囑真實性。這場房產爭奪戰,法院如何依據法律和證據定分止爭?
案情梳理
(一)家庭關系與財產背景
親屬關系: 張建國與李梅是夫妻,育有一子張偉。張建國于 2000 年離世,此后李梅獨自撫養兒子。2022 年 3 月 21 日,李梅與趙剛登記再婚,二婚后未生育子女。2023 年 8 月 23 日,李梅因病去世,其父母早已離世。
爭議財產:一號房屋,登記在李梅名下,系其婚前通過拆遷安置所得,2017 年取得不動產權證書。
(二)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主張(張偉):要求一號房屋由自己繼承所有,依據是李梅 2023 年 7 月 15 日所立自書遺囑,該遺囑明確所有財產由張偉繼承,且李梅立遺囑時意識清醒,遺囑真實有效。
被告抗辯(趙剛):質疑遺囑真實性,認為無法確定是李梅所寫,遺囑形式不合法,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反對張偉單獨繼承一號房屋 。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遺囑證據:張偉提交李梅自書遺囑及視頻。遺囑列明一號房屋等財產,指定由張偉單獨繼承;視頻中李梅手持遺囑,表明將名下財產歸張偉所有。
房產信息:一號房屋源于 2010 年拆遷安置,購房款從李梅拆遷補償款中支付,登記在李梅個人名下,屬婚前個人財產。
案件分析
(一)遺囑效力的認定
李梅的自書遺囑符合 “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的法定形式,結合視頻中其意識清晰的陳述,能夠確認遺囑為真實意思表示 。趙剛雖質疑,但未申請筆跡鑒定,法院依法認定遺囑有效。
(二)財產權屬的界定
一號房屋屬李梅婚前個人財產,根據生效遺囑,應全部由張偉繼承 。
裁判結果
一號房屋由張偉繼承。
案件啟示
(一)規范訂立遺囑是關鍵
自書遺囑需嚴格遵循法定形式,建議全程錄像留存證據,必要時進行公證,避免因形式瑕疵引發效力爭議 。
(二)財產權屬要清晰
婚前個人財產與婚后共同財產需明確區分,涉及房產等重要財產,應保留相關憑證,避免繼承糾紛 。
(三)證據留存不容忽視
主張權利時必須提供有效證據,如遺囑、視頻資料等,能夠有力支撐自身訴求,否則難以獲得法律支持 。
(四)再婚家庭財產規劃早安排
再婚夫妻應提前通過協議或遺囑約定財產分配,平衡各方利益,減少繼承糾紛對家庭關系的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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