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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繼承制度框架下,涉及不動產的繼承糾紛往往呈現出復雜的法律關系。本案中,兩套具有家族財產屬性的房屋引發的繼承爭議,不僅涵蓋公證遺囑與打印遺囑的效力競合問題,還涉及代位繼承制度的適用及被繼承人贍養義務履行等爭議焦點。司法裁判將如何依據現行《民法典》相關規定進行法律事實認定與法律規范適用?其裁判邏輯與法理依據又將如何體現?
案情梳理
(一)家庭關系與財產背景
親屬關系: 張建國與李淑蘭是夫妻,育有三個子女,長子張曉峰、次子張曉輝、長女張曉婷 。張曉峰于 2011 年離世,留下女兒張雅婷;張曉輝于 2016 年去世,其子張宇軒。李淑蘭在 2021 年 8 月 25 日因病去世 。
爭議財產:一號房屋(位于北京市通州區 XX 胡同 5X 號旁門 8 幢)登記在張建國名下,面積 12.18 平米;二號房屋(位于同地址旁門 9 幢)登記在李淑蘭名下,面積 9.6 平米 。雙方均認可這兩套房屋為張建國與李淑蘭的夫妻共同財產。
(二)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主張(張曉婷、張建國):請求對兩套房屋進行析產,并繼承李淑蘭的遺產份額,具體要求確認一號房屋和二號房屋中,張建國各占八分之五份額,張曉婷、張宇軒、張雅婷各占八分之一份額。
被告抗辯:
張宇軒:不同意原告請求,主張按李淑蘭遺囑繼承其名下遺產,只同意確認繼承份額,拒絕支付折價款 。
張雅婷:要求按法定繼承分割,同樣只愿確認份額,不愿支付折價款 。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遺囑證據:
2015 年 4 月 14 日,李淑蘭通過公證處訂立公證遺囑,將二號房屋留給兒子張曉輝,但附有 “張曉輝要贍養我,為我養老送終” 的條件 。
張宇軒提交一份 2021 年 8 月 8 日的《個人遺囑》及視頻,遺囑為打印件,內容是李淑蘭名下所有財產由張宇軒繼承。然而,視頻未展示遺囑制作過程和李淑蘭宣讀內容,且張宇軒承認遺囑是自己提前打印,立遺囑當日未宣讀。
房屋權屬:一號房屋登記在張建國名下,二號房屋登記在李淑蘭名下,均為夫妻婚后自建,于2010 - 2011 年取得產權證書 。
贍養爭議:張宇軒提供醫院掛號單、繳費憑證等,稱自 2021 年 7 月起照顧李淑蘭并操辦喪葬事宜;張建國則表示已補償張宇軒相關費用,喪葬是自己負責,雙方對費用金額和贍養情況存在分歧 。
案件分析
(一)遺囑效力認定
根據《民法典》規定,打印遺囑需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在每一頁簽名并注明年、月、日,且見證人需全程參與遺囑訂立過程。張宇軒提交的打印遺囑,因立遺囑人和見證人未見證完整制作過程,無法確定是李淑蘭真實意思,所以該遺囑無效 。而 2015 年的公證遺囑,因指定繼承人張曉輝先于李淑蘭去世,所附贍養條件未成就,同樣未發生效力。
(二)代位繼承適用
李淑蘭的兒子張曉峰、張曉輝先于其死亡,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他們的子女張雅婷、張宇軒有權代位繼承,即代替父親繼承李淑蘭的遺產份額。
(三)遺產份額分配
兩套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李淑蘭去世后,其享有的 50% 份額作為遺產。因遺囑無效,應按法定繼承處理。李淑蘭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張建國、女兒張曉婷,以及代位繼承人張宇軒、張雅婷,四人平均分配遺產,每人繼承四分之一份額。張宇軒雖主張盡主要贍養義務,但證據不足,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裁判結果
一號房屋(張建國名下):二分之一份額歸張建國所有,剩余二分之一作為李淑蘭的遺產,由張建國、張曉婷、張宇軒、張雅婷各繼承四分之一。
二號房屋(李淑蘭名下):二分之一份額歸張建國所有,剩余二分之一作為李淑蘭的遺產,由張建國、張曉婷、張宇軒、張雅婷各繼承四分之一。
案件啟示
(一)遺囑訂立要規范嚴謹
無論是公證遺囑、打印遺囑還是其他形式,都必須嚴格符合《民法典》規定。打印遺囑尤其要注意見證人全程參與、逐頁簽名等細節,避免因形式瑕疵導致遺囑無效。
(二)代位繼承有明確規則
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其直系晚輩血親可代位繼承。了解這一規則,有助于提前規劃財產分配,避免繼承糾紛 。
(三)贍養證據需充分留存
主張多分遺產,需提供切實證據證明盡到主要贍養義務。日常照顧過程中,保留醫療票據、護理記錄等憑證至關重要 。
(四)及時處理遺產糾紛
遺產分配爭議應盡早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拖延不僅可能導致證據滅失,還會加劇家庭矛盾,增加維權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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