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死亡后,其賬戶余額是否可以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住房公積金作為職工個人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屬于個人合法財產,因此可以作為遺產進行繼承。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理論分析:
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死亡后,其賬戶余額是可以繼承的。
案例二:
離婚訴訟中公積金的財產分割——婚姻存續期間公積金的歸屬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婚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屬于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處理權,但公積金因專款專用性質,離婚時通常不直接提取,而是通過折價補償分割。
·?理論分析:
因此,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來源:貴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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