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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寄托老人心愿的遺囑,在執行時卻遭遇效力爭議。孫子想按遺囑繼承房產,姑姑和叔叔卻要求等拆遷再分割。法院最終判定遺囑無效,這場遺產糾紛究竟藏著哪些法律玄機?
案情梳理
(一)家庭關系與財產背景
親屬關系: 林秀蘭與陳志強是夫妻,育有三子女,女兒陳玉婷、長子陳俊輝、次子陳俊杰 。陳志強于 2004 年 12 月 18 日離世,林秀蘭在 2024 年 3 月 14 日去世,陳俊輝則于 2019 年 7 月 24 日早逝。陳俊輝的妻子是李梅,兒子叫陳宇軒 。
爭議財產:登記在陳志強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陳志強生前與甲機關服務局簽訂合同購得 。
(二)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主張(陳宇軒、李梅):
要求按林秀蘭遺囑,由陳宇軒、陳玉婷、陳俊杰繼承一號房屋,份額分別為一百四十四分之四十六、一百四十四分之四十九、一百四十四分之四十九;
李梅稱陳俊輝繼承的房產份額屬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有相應份額,且愿意將份額給陳宇軒,請求法院一并處理 ;
指責陳玉婷、陳俊杰不配合辦理房產變更登記 。
被告抗辯(陳玉婷、陳俊杰):
認可遺囑,但堅持等房屋拆遷時再按遺囑分割,認為平時無需處理 ;
強調多年來悉心照顧母親,母親去世后主動分配存款和撫恤金 ;
聲稱母親立遺囑時明確是 “拆遷份額”,即便陳俊輝在世也不會主張提前分割 。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房產來源:2000 年 9 月 14 日,陳志強與甲機關服務局簽訂合同購得一號房屋,2001 年 5 月 18 日完成登記 。
遺囑情況:
遺囑由陳玉婷書寫,林秀蘭在第一頁簽字,陳玉婷、陳俊杰、陳俊輝在第二頁簽字 ;
遺囑載明林秀蘭的房產份額由三子女均分,附件備注拆遷時按繼承法處理,子女先亡則孫輩繼承其份額 ;
原告稱遺囑為代書形式,雙方均認可遺囑真實性,但對效力存疑 。
證人證言:證人潘某(陳玉婷同學)稱在場見證立遺囑,林秀蘭希望拆遷再分,保障陳俊杰居住,但原告質疑證人與被告關系及在場真實性 。
其他事實:林秀蘭生前與陳俊杰共同居住,有退休金 。
案件分析
(一)遺囑效力判定
根據《民法典》,自書遺囑需本人書寫,代書遺囑需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見證人在場 。本案中:
遺囑由陳玉婷書寫,不滿足自書遺囑要件;
陳玉婷作為繼承人,不能充當見證人,且遺囑無其他見證人簽字,不符合代書遺囑要求 。因此,法院認定遺囑無效,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
(二)法定繼承份額計算
陳志強去世后:一號房屋一半份額作為遺產,由林秀蘭、陳玉婷、陳俊輝、陳俊杰各繼承四分之一,此時林秀蘭擁有八分之五份額,其余三人各占八分之一。
陳俊輝去世后:其八分之一份額屬夫妻共同財產,一半歸李梅,另一半由林秀蘭、李梅、陳宇軒各繼承三分之一 。
林秀蘭去世后:其剩余份額由陳玉婷、陳俊杰、陳宇軒(代位繼承陳俊輝份額)均分 。
(三)酌情多分考量
陳俊杰與林秀蘭長期共同生活,符合 “盡主要扶養義務可多分遺產” 的規定 。法院結合實際,對其繼承份額予以適當增加 。
裁判結果
一號房屋由陳俊杰繼承一百四十四分之六十三的份額;
陳玉婷繼承一百四十四分之四十二的份額;
陳宇軒繼承一百四十四分之三十九的份額 。
案件啟示
(一)遺囑形式必須合規
自書、代書等遺囑類型均有嚴格形式要求,建議采用公證遺囑,或邀請律師、無利害關系人見證,避免因形式瑕疵導致遺囑無效 。
(二)繼承無需等特殊事件
除非遺囑或協議另有約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人不能以 “拆遷”“結婚” 等理由拖延分割 。
(三)贍養證據至關重要
主張多分遺產,需提供長期照顧、支付費用等證據,如醫療記錄、轉賬憑證、證人證言 。日常盡孝,也要記得留痕。
(四)財產規劃宜早不宜遲
提前通過遺囑、贈與協議明確財產分配,既能減少家庭矛盾,也能確保心愿得到實現 。遇到復雜繼承問題,及時咨詢專業律師,才能少走彎路!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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