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進步,不僅要有權利意識,還要掌握實現權利的方法,羅伯特議事規則(以下簡稱羅規)就是這樣的方法——這是我們實際演練后的最大體會。
本文不講羅規的具體細則,僅談談我們接觸羅規后,所體會到背后的文化基因,與國人傳統文化基因的區別。
羅規的產生及意義
1860年代南北戰爭期間,26歲的聯邦軍工程兵亨利·馬丁·羅伯特,被派遣到華盛頓協防。在一次"軍民共建"會上,作為主持的羅伯特表現得一塌糊涂。但這位西點畢業生不甘心認輸,于是決心研究如何開會,這一研究就是十幾年。經過13年的學習、摸索、實踐,羅伯特將他的開會規則集結成書——1876年?羅伯特議事規則?初版。
美國完善的知識產權、版權保護制度,使這本由軍人寫成的法理性著作得以出版。羅伯特逝世于1923年。此后,他的后人和當初參與編寫書的人繼續修訂這本議事規則,1943年出了第五版,1970年出了第七版,最新的第九版,出版于1990年。至2000年已累計銷售500萬冊。去年,我們買到的已是第十一版。
▲亨利·馬丁·羅伯特(1837年5月2日-1923年5月11日)
《羅伯特議事規則》的意義在于:基于不同想法、不同身份、學識、年齡、脾性、國籍和文化背景的一群人,在羅規規則指引下,能幫助大家公平、有序、高效地討論共同待決的議題,并最終形成可操作的“動議”。
由于功效顯著,絕大部分國家議會都在使用《羅伯特議事規則》。上至聯合國大會、下至學校班會、乃至企業、NGO,常會在本機構的議事規則中看到“未盡事宜,以《羅伯特議事規則》為準”。可以說,《羅伯特議事規則》已成為一部不可或缺的日常工具書。
孫中山與羅規
孫中山曾大力推崇羅伯特議事規則。民國六年(1917年)孫中山先生翻譯《羅伯特議事規則》并命名為《會議通則》,后改編成《民權初步》。《民權初步》是《建國方略》三大組成部分之一,與《孫文學說》、《實業計劃》并列。
百年前的孫中山先生在《民權初步》一書中坦陳:“集會者,實為民權發達之第一步。然中國人……所謂集會,則烏合而已……此《民權初步》一書之所由作,而以教國民行民權之第一步也。”
之所以如此重視開會規則,是因為孫中山發現一個現象:學習并演練過羅規的議事群體,很善于利用規則來實現自己的權利,團隊效率明顯較以往為高,開會過程博弈文明、有序,議事氛圍和諧、議程推進更流暢。
羅規與“中國困境”
《可操作的民主——羅伯特議事規則下鄉全記事》是一部難得的好書。寇延丁女士通過案例分析,結合中國國情,以簡明扼要的方式,告訴我們如何有效操作羅規來開會。比如:我們不能以道德的名義去懷疑別人的動機,換言之,就是不允許質疑動機。
開會討論問題,為什么不允許質疑動機呢?因為動機是不可(或者說特別難以)證實的;其次,會議要審議的不是個人,而是某個事情,對動機的懷疑和揭露本身是跑題;第三,利己性是人類共有的本性,不侵害他人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利益最大化并不為過。
我們使用了幾千年的漢語里,質疑動機的熟語俯拾皆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項莊舞劍意在沛公”、“醉翁之意不在酒”、“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以及“知人知面不知心”等等。動輒質疑動機,恰恰是我們的傳統思維習慣與定勢。這導致一群中國人在一起基本上不可能合作,討論問題也往往演變為人身攻擊。
在參加過六次《羅伯特議事規則》學習、演練之后,注冊會計師于庸深有感觸:
我們從懵懂到進入社會,都沒有經過開會辯論的訓練。在“被人背后議論、也背后議論別人”的狀態下活到了現在。沒有完成(參與)羅規的系統學習和訓練,我認為是主要原因。
羅規演練者,皆應知道,凡是人身攻擊、猜測動機、不文明發言,主持人應立即打斷其發言,并告知其“程序問題”所在,如果主持人不打斷,任何一個成員都有權利打斷并向主持人提出“程序問題”。
這個規定的意義在于,每一個成員皆有“不聽不文明發言”的權利,以免浪費自己的時間。在微信群里面,面對不文明發言的時候,主持人(擁有群秩序維護權利的群主)要立即指出發言存在的“程序問題”,如果群主未提出,群成員也要立即指出。
羅規造就新國民
接觸羅規以后,我一直在想羅規與中國傳統文化(文明)的差異,羅規是“只對事不對人”的,而我們的傳統文化往往“不對事只對人”:
比如“哪有人后不說人,誰人背后不被說”,這種忽略事實的討論,針對人進行評價,無疑,已經是一種文化。比如日常生活中,甲“他這人怎么這樣?”乙:“他這人就這樣”等,都是針對人而不是針對具體的事。忽視對事的探究,往往導致本應可得的進步,裹足不前。
▲以羅規辯論時,發言對象是主席而不是辯論對手
“專門對事、絕不對人”無疑是正確處理問題的基本角度,要養成這種處理問題的特質,使之成為人的性格(也就是我們說的素質培養和訓練),羅規是這么做的:為了避免將討論的話題與人關聯,避免使討論針對人,而偏離事,要求發言時不得提及人的名字,只能提及職務或者以“剛才那位成員”來發表意見,否則就會被制止。這樣的訓練,無疑會促進人們更容易和諧、進步,有效率,能成事。
《可操作的民主》里有這樣一句話:羅伯特議事規則的基本規則要成為生活的一部分。意即羅規并不僅僅可以用于開會議事,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也大有用武之地,比如當跑題、人身攻擊、猜測動機等情形出現時,就要立即打斷、制止。
很多人認為,會議秩序亂了,是主持人的責任,而成員沒有責任。但其實在羅伯特規則下,當一個成員發言跑題、質疑動機、人身攻擊、滔滔不絕超時的時候,如果主持人不制止,任何一個成員都可以打斷并指出“程序問題”。
這種由訓練得來的習慣,通常會演變為一種“公共責任心”:碰見小偷敢出聲,碰見危難敢出手,有斥責不公敢附和,會“把對別人的侵權視作對自己的侵權”。在這種訓練下形成的社會,當地鐵男辱罵、推搡女孩并搶其奪手機的事情發生時,就很難出現整車人集體沉默。
▲香港立法會主席曾鈺成提醒議員:發言勿離題
再舉一例,前段時間流行的一個視頻,有小孩當街被搶,中美路人所表現出來的差異,我認為就和相關訓練所衍生的公共責任心有很大關系。提高公民素養,可以從學習羅規開始。更為重要的是演練,在現實生活中踐行羅規,可以將談話規則內化于心、浮現于外。
我們常說“腹有詩書氣自華”,意思是文化可以提升個人修養。而一個人如果能將羅規融會貫通、內化于心,那是可以提高生命質量的。
例如,對于不著邊際、無關主題的發言,你可以拒絕聽而不必不好意思,因為根據羅規你有權不聽“正確的廢話”;你也不用試圖說服某一個人,你只需表達出來讓更多的人認同你,來實現你的愿望;你不用再氣惱“喚不醒裝睡的人”,因為沒有打動到別人是你自己的問題;你也不用為沒有及時發聲制止悲劇而懊悔,因為你可以在第一時間發起動議,表達你的情感和觀點,喚得眾人隨行!
羅伯特議事規則,就是這么實用,有趣,魅力四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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