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最高法公報上刊發一則連云港法院的判決書,作為全國法院指導案例,其中講到延期交房,包括爛尾樓,那么購房者不僅可以解除房貸合同,開發商更是需要承擔全部剩余債務。這是國內第一單明確說明爛尾樓的還款責任判決,意義重大。
連云港某民眾在2020年買了房,隨后項目爛尾無法交房。購房民眾及時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購房合同,并且已經贏得了官司,房屋買賣協議被解除。在之后銀行的房貸款,按照法院判決,應當由開發商來償還。但是在銀行的各種引導下,借款人仍然是購房者,購房者又幫開發商代償了近4萬元貸款。
再之后購房人繼續向法院提起第二單訴訟,就繼續償還銀行房貸還款責任問題的爭議,銀行和購房人有著不同理解,希望法院給予明確的判決。連云港法院判定,按照最高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已經明確說明,解除購房合同后,銀行與購房者之間簽訂的房貸合同目的已經無法實現。
最終法院判定,銀行需要與購房人解除《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法院還指出,貸款合同中 “購房者仍需還貸” 的格式條款違反公平原則,應屬無效。最終,法院判定由開發商承擔還款責任,購房者無需繼續還款。法院判定由開發商需要再歸還購房人代償的近4萬元錢,未來的還款責任由開發商承擔。
以往,法院在處理爛尾樓案件時,往往要求購房者繼續償還貸款。例如,2018 年某地法院判決一起爛尾樓案件,購房者因開發商未能按時交房,要求解除購房合同并停止還款。然而,法院判決購房者仍需繼續償還貸款,理由是購房者與銀行之間的貸款合同獨立于購房合同。這種判決讓購房者感到無奈,甚至有人因此背負了沉重的債務。
爛尾樓問題在全國范圍內屢見不鮮。購房者在支付首付款并簽訂購房合同后,因開發商資金鏈斷裂或其他原因,項目停工,房屋無法按時交付。然而,購房者與銀行簽訂的按揭貸款合同并未因此終止,購房者仍需按月還款。這種 “房財兩空” 的困境,讓許多家庭承受了巨大的經濟和精神壓力。
同樣,如果購房人不再繼續還款,那么銀行會提出登記在購房人的征信記錄中,會記載為“逾期還款”、“貸款違約”等等,那么對于購房者來說,相當于征信被毀,在浙江杭州出現過此類案例,結果購房人因為未為爛尾樓還款,導致征信有瑕疵,最終在女兒公務員政審中無法通過,耽誤了一生的大好前程。
在法院判決之后,那么客戶的征信也就保住了,銀行也不能以此為理由要求客戶代償還款了。但是注意整個事件的細節在于出現爛尾樓后要及時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購房合同。如果沒有這一環節,那么后續的還款責任仍然是購房人的。所以碰到爛尾樓,碰到開發商不能按合同約定交房,及時起訴,及時起訴。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的數據,近年來涉及爛尾樓的案件逐年增加。2022 年,全國范圍內涉及爛尾樓的案件超過 5000 起,其中大部分案件要求購房者繼續償還貸款。這一次連云港法院的判決,再次確立“雙重解除”規則,未來將成為全國范本。連云港法院的判決為爛尾樓購房者帶來了希望,明確了在購房合同解除后,按揭貸款應由開發商償還,購房者無需繼續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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