粽葉飄香,龍舟爭渡
節日歡聚、探親訪友、出游踏青
“粽”情享受團聚時光的同時
交通安全這根弦更要繃緊!
為有效預防和減少端午節期間道路交通事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5月29日至6月2日,在樂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的統一部署下,全市公安交警部門統一開展酒醉駕專項整治行動,持續保持對酒醉駕等各類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嚴管嚴查的高壓態勢。
行動中,公安交警部門采取定點設卡查緝的方式,在城區主要路段,美食街區、酒店、酒吧、KTV等周邊路段,以及國省干道、縣鄉村道重要路口設置臨時檢查點,對過往車輛逐一檢查,嚴查酒駕醉駕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以高強度的查緝管控,切實消除交通安全隱患。
同時,執勤民警積極向過往車輛駕駛人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宣講酒后駕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危害,努力營造“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良好氛圍。
行動查處數據
2025年5月29日晚18:00至6月2日晚24:00,全市公安交警部門現場查處酒醉駕34起。
以案為戒
案例一
2025年5月31日中午,樂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一大隊在紡織西路鑫源加油站外路段設立檢查點,開展假期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動。
13時03分許,民警在對一輛從土門子村委會方向往土主鎮場鎮方向行駛的川LY***7號小型轎車進行檢查時,發現該車駕駛人楊某某有酒駕嫌疑。民警現場對楊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經檢測,楊某某體內酒精含量為48mg/100ml,已構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案例二
2025年5月31日晚,樂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一大隊執勤民警在柏楊西路設立檢查點開展酒駕集中整治行動。6月1日00時29分許,民警在對川LN***3號的小型轎車進行檢查時,發現該車駕駛員李某某有酒駕嫌疑。經呼氣式酒精測試,李某某體內酒精含量為27mg/100ml。李某某的行為已構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經進一步檢查發現,李某某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案例三
2025年5月29日晚,樂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二大隊執勤民警在樂青路設立檢查點,開展節日期間交通安全整治行動。
5月31日19時40分許,民警在對車牌號為川LZB***的小型汽車進行檢查時,發現該車駕駛人徐某某有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嫌疑。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徐某某體內酒精含量為37mg/100ml。
徐某某的行為,已構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依法對徐某某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并處13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并對其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
案例四
2025年5月31日13時15分許,梁某某駕駛一輛無號牌微型轎車,行駛至峨眉山市桂花橋鎮棬魚路時,被峨眉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
經現場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梁某某體內酒精含量為42mg/100ml。
經進一步調查發現,梁某某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
梁某某的行為,已構成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案例五
2025年5月29日19時35分許,劉某某駕駛車牌號為川LB***2的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井研縣研城街道半邊街時,被井研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現場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劉某某體內酒精含量為52mg/100ml。
經進一步調查發現,劉某某于2018年7月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公安交警部門依法處罰。劉某某此次行為,已構成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依法對劉某某處以行政拘留二日,并處1000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2025年5月31日下午,沐川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執勤民警在沐溪鎮幸福大道開展節日期間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動。
17時02分許,當執勤民警對車牌號為川LM***3的普通二輪摩托車進行檢查時,發現該車駕駛人楊某某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經現場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楊某某體內酒精含量為30mg/100ml。
楊某某的行為已構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
公安交警部門依法對楊某某處以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并處13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并對其機動車駕駛證一次性記12分。
案例七
2025年6月1日晚,夾江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組織警力在轄區開展節日期間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動。
19時40分許,執勤民警在鄢城鎮南街檢查點對川LQ***0普通二輪摩托車進行檢查時,發現該車駕駛人黎某某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經現場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其體內酒精含量為41mg/100ml。
經進一步調查,黎某某于2024年9月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依法處罰,其駕駛證現仍被公安機關依法扣留。
黎某某的行為已構成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機動車駕駛證被扣留期間仍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案例八
2025年5月30日晚,峨邊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在新村路設立臨時檢查點,開展節日期間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動。
21時13分許,劉某某駕駛川L0***9號牌小型轎車經過檢查點時,執勤民警發現劉某某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經現場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劉某某體內酒精含量為105mg/100ml。民警隨即將劉某某帶至醫院提取血液樣本,送鑒定機構進行檢驗。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樂山公安交警提醒廣大駕駛人:
交通安全關系著每個家庭的幸福
酒后駕駛危害大、后果嚴重
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請自覺做到“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圖文編輯 | 劉 冉、胡 荀
審 核 | 趙 亮
簽 發 | 王東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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