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明知法人實施的行為是侵權行為,且該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自身積極參與侵權行為的實施,則該侵權行為既體現了法人的意志又體現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意志,可以認定該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與法人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應依法承擔共同侵權責任[入庫編號:2024-09-2-173-001]//
上海某餐飲公司訴上海某管理公司、某投資公司、王某仿冒糾紛案
——公司負責人與公司構成共同侵權的認定
【關鍵詞】
民事 仿冒 虛假宣傳 商業詆毀糾紛 公司仿冒 負責人明知 共同侵權
【基本案情】
上海某餐飲公司訴稱:“耳光餛飩”是潘氏姐弟在先使用的知名標識。經潘氏姐弟共同授權,上海某餐飲公司享有“耳光餛飩”標識的相關權益。某投資公司大量搶注包含“耳光”或“耳光餛飩”文字的商標,并將商標授權給上海某管理公司使用。上海某管理公司使用“耳光餛飩”等商標開展招商加盟活動。某投資公司和上海某管理公司共同構成仿冒。上海某管理公司在公司網站中發布虛假信息,并對上海某餐飲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了商業詆毀,構成虛假宣傳和商業詆毀。王某作為某投資公司和上海某管理公司控股股東及法定代表人,上述不正當競爭行為有王某個人的侵權意志,應承擔連帶責任。請求法院判令:王某、上海某管理公司、某投資公司立即停止仿冒行為;王某、上海某管理公司、某投資公司就仿冒行為賠償上海某餐飲公司經濟損失150萬元(包含合理費用88,500元);上海某管理公司立即停止虛假宣傳和商業詆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上海某餐飲公司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50萬元,王某就該項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王某、上海某管理公司、某投資公司在上海某管理公司網站首頁顯著位置連續30日刊載聲明、消除影響,并于《新民晚報》非中縫位置刊載聲明、消除影響。
上海某管理公司、某投資公司、王某、共同辯稱:潘氏姐弟開設于黃浦區肇周路的門面未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屬于非法經營,不應獲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某投資公司在2012年申請注冊涉案商標時,“耳光餛飩”并不知名。上海某管理公司經某投資公司授權,合法使用“耳光”等注冊商標,不構成不正當競爭。上海某管理公司在網站引用其他網站的文章,不構成虛假宣傳。網站上所發布的維權聲明,系對惡意侵權人的警告,不構成商業詆毀。王某作為某投資公司和上海某管理公司的負責人,所實施的全部涉案行為均系履行職務的行為,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
一、各方當事人基本情況。上海某餐飲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30日,法定代表人為潘某。某投資公司是一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注冊的公司,王某是公司唯一股東。上海某管理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2日,原法定代表人為王某。
二、王某、某投資公司的過往涉訴情況。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曾審結張某與王某、某投資公司、上海某記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案號為(2009)滬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46號(以下簡稱“盛記一品”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該案原告張某在先使用的“盛記一品”構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而被告上海某記公司將在后申請注冊的“盛記及盛記一品”商標轉讓給被告某投資公司,某投資公司又將該商標授權上海某記公司在經營活動中實際使用,該系列行為給張某及其關聯企業的經營造成損害,構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上海某記公司、某投資公司對“盛記一品”名稱或品牌并不享有任何合法民事權益的情況,但兩者各自或聯合發出的律師函、《聲明函》中卻聲稱系為“盛記一品”的合法權利擁有者,指責“張某”發布虛假信息、仿冒等,構成商業詆毀。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上海某記公司、某投資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并賠償張某經濟損失10萬元。上海某記公司、某投資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1日作出(2011)滬高民三(知)終字第13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上海某餐飲公司“耳光餛飩”的由來及知名度。潘某于1997年起承租上海市黃浦區肇周路的房屋用于經營小吃店。有許多媒體、網絡用戶對“耳光餛飩”進行報道或評論。(1)自2011年至2015年期間,華夏經緯網、千景旅游網、騰訊網、上海人網、百度貼吧、微博等網站均有眾多用戶發布文章,稱贊肇周路2**號的“耳光餛飩”好吃,有的文章還附有門店的照片。(2)2016年2月28日,城市生活網上刊載文章稱:獨家消息!開了20多年的耳光餛飩,因為房子拆遷,3月份要搬到黃家闕路1**號……這家匿于繁華新天地一角破舊弄堂邊的小店,成了城中熱點,屢屢見于電視與網絡,每晚各路人士排隊品嘗那號稱“打耳光都不放過”的薺菜鮮肉餛飩,成了肇周路上的奇景。(3)2017年1月13日,人民網轉載無錫新傳媒的《宜興人在上海創辦網紅草根品牌“耳光餛飩”》一文中載明:“耳光餛飩”是上海的一家草根品牌小吃店,多年來,小店憑借一碗薺菜餛飩紅遍了網絡,不但吸引了一波明星光顧,連迪士尼都向它發出過邀請……。(4)騰訊視頻中的許多美食視頻涉及“耳光餛飩”。一些知名美食節目、知名紀錄片亦曾對“耳光餛飩”進行報道。潘氏姐弟于2018年8月13日共同簽署的《“耳光餛飩”正本清源之聲明》中載明:上海某餐飲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即為唯一享有‘耳光餛飩’有關的無形資產及其衍生權利的主體。2018年8月,上海某餐飲公司的“耳光餛飩—辣肉冷餛飩”被上海市餐飲烹飪行業協會授予“2018年冷面、冷餛飩金牌獎”。
四、某投資公司申請注冊涉案商標等情況。某投資公司于2012年10月29日申請注冊第116***86號“耳光”文字商標,于2014年3月28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服務為第43類的自助餐館等。此后,某投資公司又在第30類、第43類申請注冊第130***32號“耳光”商標、第231***55號“erguang+耳光”商標、第231***15號“erguang+耳光”商標、第290***08號“耳光+耳光餛飩”商標、第317***67號“肇周路”商標。某投資公司將“耳光”等商標授權給上海某管理公司使用。
五、被控不正當競爭行為。上海某管理公司網站有以下內容:(1)網站《鄭重審明》(原文如此)載明:耳光餛飩品牌是由商標持有方授權我司獨家使用,并獨家運營該品牌在全國的連鎖體系。目前市場上出現了假冒的耳光餛飩店以及不法分子擅用我司名義,在互聯網發布詐騙信息或擅自發布虛假加盟資訊借,意圖騙取個人信息和金錢……另有山寨品牌魚目混珠,仿冒我司,意圖騙取加盟金……。(2)網站“品牌簡介”中載明:耳光餛飩是源自民國時期上海本地的小吃,后經某投資公司重新收購與包裝后打造的一個餛飩連鎖餐廳品牌。(3)網站“品牌故事”欄標注“轉載自搜狐資訊”的文章中稱,杜月笙16歲時在十六鋪碼頭附近的餛飩攤吃了一碗餛飩,卻無錢付款,被老板打了耳光。過了二十五年,杜月笙又來到這家餛飩攤,不但不記仇,還資助老板租了個門店。老板為紀念此事,特地掛名“耳光餛飩”。(4)網站“新聞資訊”欄于2018年8月6日發布的《耳光餛飩老板朱某專訪》一文中稱:現在外面仿冒的人也很多,肇州(周)路我也是最近聽說的,還特地去肇州(周)路找過,沒找到。不過在黃埔(浦)區找到一個自稱是耳光創始人的無錫人,但是據了解也跟民國期間的耳光餛飩沒什么關系,是一個民工夫妻自己開的排擋店……。上海某管理公司的門店或其授權的加盟店使用“耳光”“耳光餛飩”等商標。上海某管理公司陳述,其授權開設的“耳光餛飩”店鋪共計70余家。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18)滬0104民初18665號民事判決:一、王某、上海某管理公司、某投資公司停止涉案仿冒行為;二、上海某管理公司停止涉案虛假宣傳和商業詆毀行為;三、王某、上海某管理公司、某投資公司共同賠償上海某餐飲公司因涉案仿冒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1411500元;四、上海某管理公司賠償上海某餐飲公司因涉案虛假宣傳和商業詆毀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500000元;五、王某、上海某管理公司、某投資公司涉案仿冒行為共同于《新民晚報》上刊載聲明、消除影響;六、上海某管理公司就涉案虛假宣傳和商業詆毀行為在公司網站首頁連續72小時刊載聲明、消除影響;七、王某、上海某管理公司、某投資公司共同賠償上海某餐飲公司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88500元;八、駁回上海某餐飲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宣判后,王某、上海某管理公司、某投資公司提起上訴。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0)滬73民終444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第一,關于仿冒行為的認定。某投資公司在相關商品及服務類別上申請注冊數個包含“耳光”等字樣的商標,其中最早申請注冊的商標為第116***86號“耳光”商標,申請日為2012年10月29日。在2012年10月29日之前,新浪博客、華夏經緯網、千景旅游網、騰訊網、上海人網、百度貼吧等網站就已刊載了許多關于肇周路小吃“耳光餛飩”的文章。上述文章表明,原位于上海市黃浦區肇周路2**號的“耳光餛飩”此時在相關公眾中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少食客慕名而來,一些知名藝人亦對此進行了推薦,“耳光餛飩”屬于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及餐飲服務標識。潘氏姐弟是在先使用“耳光餛飩”的經營者,經潘氏姐弟授權,上海某餐飲公司享有“耳光餛飩”有關權益,有權提起本案訴訟。
某投資公司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耳光”等涉案商標,又將涉案商標許可給上海某管理公司使用,誤導相關公眾,某投資公司和上海某管理公司分工合作實施上述仿冒行為,構成共同侵權。
本案中,王某主觀上有侵權故意。首先,王某長期在上海從事餐飲經營活動,其有條件接觸到上海本地知名小吃“耳光餛飩”,應當知道“耳光餛飩”是他人在先使用有一定影響的標識。其次,在“盛記一品”案中,王某時任上海某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上海某管理公司、某投資公司在本案中所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與“盛記一品”案件中上海某記公司、某投資公司等所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如出一轍。王某應當知道本案中上海某管理公司、某投資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笆⒂浺黄贰卑概袥Q后,王某不但沒有吸取教訓、誠信經營,反而通過受讓某投資公司股權,由上海某管理公司使用涉案商標,以與“盛記一品”案相同的手段再次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王某主觀上有實施仿冒行為的故意,客觀上通過其控制的某投資公司、上海某管理公司實施了仿冒行為,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體現了王某的個人意志,某投資公司和上海某管理公司客觀上成為王某實施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工具,故其與某投資公司、上海某管理公司構成共同侵權,并應與某投資公司、上海某管理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關于虛假宣傳行為的認定。根據現有證據可以認定,上海某餐飲公司使用的“耳光餛飩”源自俗語“打耳光都不肯放手”。媒體在報道上海某餐飲公司的“耳光餛飩”時,亦對該含義進行了報道,相關公眾對此已有一定的認知。上海某管理公司網站的“品牌故事”中宣傳了所謂杜月笙與耳光餛飩的故事,而該故事并無可信的來源,無證據證實其所宣傳的故事有事實依據或資料記載,可認定為杜撰的故事。上海某管理公司在其網站還宣稱,耳光餛飩是源自民國時期上海本地的小吃,后經某投資公司重新收購與包裝后打造的一個餛飩連鎖餐廳品牌,上海某管理公司以500萬獨家購買其國內獨占使用權,上述宣傳內容亦無事實根據。上海某管理公司對“耳光餛飩”含義及起源等進行虛假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構成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三,關于商業詆毀行為的認定。由于上海某餐飲公司和上海某管理公司均使用“耳光”等標識,上海某管理公司的《鄭重審明》中雖未明確指明上海某餐飲公司,但閱讀了《鄭重審明》的相關公眾自然會將該聲明與上海某餐飲公司聯系起來,進而對上海某餐飲公司使用“耳光”等標識的正當性、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質量等產生質疑?!抖怵Q飩老板朱某專訪》一文中亦提及了類似指向上海某餐飲公司的內容。上海某管理公司上述行為,損害了上海某餐飲公司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構成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行為。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79條、第1168條(本案適用的是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8條、第1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第8條、第11條、第17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
一審: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18)滬0104民初18665號民事判決(2020年6月29日)
二審: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20)滬73民終444號民事判決(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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