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是一位網約車司機。一天晚上,他在家喝酒,不知不覺就喝了半斤白酒。
第二天一早孫某醒來,覺得還有些酒意,但覺得酒是前一天晚上喝的,隔了一夜或許沒事,就開著車出門接單了。兩個小時之后,孫某載著乘客行駛到北京市東城區某路口時,被民警查獲。
經鑒定,當時孫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93.9毫克/100毫升,屬于醉酒駕駛。而且,在被查獲前,孫某已完成兩個網約車訂單。
既然是醉酒駕駛,就應當構成危險駕駛罪,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但孫某屬于“隔夜醉駕”,是否屬于情節輕微而免于刑責,或者被從寬處理?法院處理“醉駕”行為時,該如何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呢?
法院認為,隔夜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人,與飲酒后不久立即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人在主觀惡性上確實有所區別,原則上可以對其從寬處理。但綜合考慮孫某的具體犯罪事實、情節,屬于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的“當嚴則嚴”的典型情形。
所以,最終,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孫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
來源:人民日報社政治文化部 人民網
編輯:陳絲華
值周:楊丹妮 張輝
主編:李勝
生態環保普法宣傳小知識(機動車尾氣排放檢驗)
十五、混合動力電動汽車和燃氣車輛排氣污染物檢測檢測要求(下)
不能通過油門踏板調節車輛發動機轉速的混合動力電動汽車,采用雙怠速法進行排氣污染物檢測時,在發動機啟動運行后跳過高怠速工況,僅進行怠速工況排氣污染物檢測。
對放電后仍無法正常啟動發動機的混合動力電動汽車,確保安全和不造成車輛故障的前提下,可采用發動機維修模式強制啟動發動機后進行排氣污染物檢測。
對以天然氣為燃料的點燃式發動機汽車(包括氣電混合動力電動汽車),排氣污染物檢測中的HC限值為推薦性限值,檢測報告只記錄排放結果,不作為檢測是否合格的判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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