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西寧
鄰里因分界塄坎產生紛爭,
是否侵權如何判斷?
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但在現實生活中,鄰里之間因為一些小事產生糾紛的情況也不在少數,比如涉及土地相鄰等問題時,是否構成侵權,到底該如何判斷呢?
【案件簡介】
原告馬某1與被告馬某2系隔壁鄰居,兩家有一米寬的楞坎為宅基地分界地。2017年9月被告私自挖了分界楞坎,雙方因此生出矛盾,后經兩地村委會調解協商,被告馬某2恢復了原有的分界地楞坎。2023年9月被告馬某2再次挖壞原有分界地的塄坎,造成雨水滲漏到原告馬某1房屋及院內,致使房屋沉重墻體下陷、三間房屋地板下陷開裂、封閉變形開裂、部分裝修損壞,導致房屋無法繼續使用的嚴重損失。原告馬某1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其房屋損失共計6萬元。庭審中,原告馬某1向法庭提交證據——外墻后的照片,證明以前塄坎寬1.2米,以及被告馬某2挖了塄坎的事實。同時,提交了房屋封閉地板受損情況照片,擬證明被告馬某2挖壞塄坎,造成雨水滲到原告馬某1家房屋及院內導致房屋承重墻體下陷、三間房屋地板磚下陷開裂、門窗變形、部分裝修損壞,導致房屋無法繼續使用的事實。
【裁判結果】
經審理查明,被告馬某2的土地位于原告馬某1房屋背后,現雙方因原告馬某1房屋受損原因產生爭議。另外原告馬某1向法院提出,對因被告馬某2私自挖除兩家宅基地分界地的塄坎,造成雨水滲到原告馬某1房屋及院內致使房屋承重墻體下陷、三間房屋地板下陷開裂、門窗變形、部分裝修損壞,導致房屋無法繼續使用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司法鑒定,后因原告馬某1未在規定期限內支付鑒定費,某建筑建材科學研究院將鑒定申請退回。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馬某2是否應向原告馬某1賠償房屋損失6萬元。
本案中,原告馬某1提交的證據僅能證實其房屋存在受損現象,但并無充足的證據證明系被告馬某2實施了侵害行為,也不能證明被告馬某2翻地行為與原告馬某1遭受的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故原告馬某1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馬某1的訴訟請求沒有證據支持,依法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5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0條之規定,依法判決駁回原告馬某1的訴訟請求。
馬月
大通縣人民法院長寧人民法庭四級法官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
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法官說法】
鄰里之間產生糾紛,是否構成侵權,到底該如何判斷呢?一般侵權的成立應當符合構成一般侵權的四個要件。即侵權行為、損害結果、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侵權人存在過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0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的規定。
刊登于2025年6月4日《西寧晚報》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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