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我國的基本刑事政策。2025年1月,中央政法工作會議進一步強調:“要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司法工作中充分考慮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注重人民群眾的實際感受,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如何深刻認識和理解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內涵?如何在具體履職過程中準確落實?《檢察日報》挑選了4個辦案故事,以點代面,展現檢察機關嚴格依法辦案,準確區分輕罪和重罪,確保辦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實現“三個效果”有機統一的生動實踐。
捕鳥者變為護鳥宣傳員
沈陽鐵西:經綜合考量
作出不起訴決定
4月1日是國際愛鳥日,這天,遼寧省沈陽市鐵西區檢察院干警走進轄區公園、廣場開展普法宣傳活動。曾因非法捕獵野生鳥類被不起訴的謝某,如今變為護鳥宣傳員,身穿志愿者馬甲走在人群中,用自己的親身經歷向群眾宣傳保護野生鳥類的重要性。
2024年4月27日,沈陽市公安局鐵西分局了解到謝某涉嫌非法捕獵野生鳥類的案件線索,隨后進行偵查,在謝某家中查獲了17只鳥(已進行野化放歸處理)和3只捕鳥籠。17只鳥包括大山雀、黃雀、普通朱雀、煤山雀、沼澤山雀等多個品種,均屬國家“三有”保護動物;3只捕鳥籠為“打籠”,是遼寧省明令禁止使用的捕獵工具。
謝某退休后閑來無事,就喜歡養鳥聽聲,看著自家門外樹上啼鳴跳躍的小鳥,產生了使用捕鳥籠捕獵野生鳥類飼養的想法。2022年上半年,謝某先后三次在自家門前的樹上放置“打籠”捕獲3只鳥,分別是黃雀、大山雀和普通朱雀。之后,謝某又在早市購買了14只鳥。
2024年9月10日,公安機關以謝某涉嫌非法狩獵罪向鐵西區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面對檢察官的訊問,謝某情緒激動,不明白自己捕捉了3只鳥怎么就變成了犯罪。經過辦案檢察官的釋法說理,謝某終于認識到自身行為的危害性和違法性,對自己的行為追悔莫及,自愿表示認罪認罰。檢察機關依法對謝某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未對其批準逮捕。
2024年9月26日,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鐵西區檢察院審查起訴。考慮到謝某已年過六旬,因喜好養鳥而捕鳥,并未食用、販賣,且捕鳥數量較少,犯罪情節輕微,同時具有認罪認罰、自首、初犯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謝某符合適用相對不起訴的法定條件。
同年9月29日,該院召開了公開聽證會。聽證會上,檢察官介紹了案情以及適用相對不起訴的法律依據,謝某表示深刻認識到自身行為的危害,真誠認罪悔罪。最終,聽證員一致同意檢察機關意見,認為對謝某適用相對不起訴兼顧了法與情,符合公平正義法治精神,是檢察機關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具體實踐。聽證會后,謝某自覺成為護鳥宣傳員。
2024年10月24日,該院以謝某構成非法狩獵罪,但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法對其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根據行刑反向銜接工作機制,于11月4日將線索移送沈陽市自然資源局鐵西分局。2025年5月28日,行政機關對其作出罰款600元的行政處罰。
檢察官說法:
法律冷靜但不冷酷,嚴格但不嚴苛。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全面考量謝某犯罪事實的危害性及量刑情節,精準適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召開公開聽證會后對謝某適用相對不起訴,既彰顯了法律權威,又通過法理情的有機統一讓人民群眾在身邊的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不起訴不是案件的結束,檢察機關將謝某移送行政處罰,確保了不枉不縱,罰當其責,彰顯司法效果。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實現了治罪與治理并重,嚴厲與寬緩相輔,充分體現了檢察機關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價值追求。
從緩刑到實刑
上海松江:抗訴糾正
詐騙案量刑失衡
“零基礎速成!畢業包分配!學成輕松月入上千!”2024年1月,看到網上有機構介紹培訓零基礎人員學習視頻剪輯,只要繳納6000余元培訓費,學成后機構會提供長期穩定的兼職工作,月收入保底1500元,而且還能幫忙辦理“助學貸款”,想找份兼職補貼生活的在校大學生小李十分心動,果斷下了單。之后,客服給小李發送了一些簡單的教學視頻和兩次兼職單,此后就不再提供任何兼職機會,小李僅賺了50元,卻背上了要按月償還的高息貸款。
與小李有類似遭遇的被害人遍布全國各地。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經調查發現,以同樣手法作案的機構有4家,但骨干人員最初都來自同一家公司。該公司從2022年10月起,在網上發布兼職接單廣告,以“零基礎學習”“輕松覆蓋學費”為誘餌,虛構可以邊學邊賺錢、每月有固定兼職收入以及有合作商家可以永久派單等內容,吸引在校大學生、待業寶媽等群體購買在線課程,誘使無力支付培訓費的被害人辦理小額消費貸款,一旦有學員申請退學,售后人員則以影響征信為由向被害人催收學費并索要高額違約金,涉案金額共計2000余萬元。2024年2月,公司老板金某等多名犯罪嫌疑人被抓獲歸案。4月30日,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至上海市松江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官經審查,梳理出該犯罪團伙的作案模式:金某成立多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招募高某、裴某擔任“戰隊長”,負責上傳下達、話術培訓、解決學員退費等日常運營管理工作;設立多個業務小組,招募蔡某等人擔任組長,負責發展客戶、指導組內業務員工作,業務員負責對接并誘導客戶辦理貸款購買在線課程。
公司確有銷售課程,也曾有過派單,并在有學員申請退款時審批同意,這些行為是否影響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檢察官結合聊天記錄、收款證明及證人證言認定,該公司的培訓服務只為營造買課就可獲得穩定兼職和收入的假象,本質仍是欺詐,派單不過是應付學員、持續實施詐騙行為的拖延手段,至于退款是因害怕學員投訴、報警才不得不同意。
2024年5月30日,松江區檢察院以涉嫌詐騙罪對金某等人提起公訴。8月29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分別判處金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各并處罰金20萬元;判處退出違法所得的高某、裴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10萬元;判處退出違法所得的蔡某等16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至四年,各并處罰金4萬元至3萬元;判處未退出違法所得的趙某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檢察官認為,高某、裴某在涉案公司擔任“戰隊長”,均系公司小股東,負責該公司日常運營管理工作,兩人參與詐騙數額分別達2100余萬元、1100余萬元,超出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標準數十倍,雖然二人分別退出違法所得95萬元、30萬元,但數額與被害人群體遭受的巨額財產損失存在顯著差距,一審判決對兩人與犯罪數額150萬元至230萬元的組長均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宣告緩刑,僅在緩刑考驗期和罰金數額上有所區別,差異不大,難以實現罰當其罪。
2024年9月6日,該院就一審法院對高某、裴某的判決向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提出抗訴。2025年3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改判高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裴某有期徒刑四年,罰金數額維持原判。
檢察官說法:
高某、裴某的行為作用、犯罪數額均不屬于犯罪情節較輕,不符合適用緩刑條件,亦不符合“兩高一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對電信網絡詐騙從嚴適用緩刑的相關規定精神。針對一審法院對高某、裴某量刑畸輕、不當適用緩刑的問題,檢察機關從涉案金額、參與時間、作用地位、社會危害性等方面綜合評判,用好刑事抗訴,推動二審改判實刑,糾正量刑失衡,精準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體現對組織者、骨干成員、積極參與者、作用較小的從犯等不同層級人員的分層分類處理,實現罪責刑相適應。
一起醉駕案從寬與從嚴的平衡
周口淮陽:情節惡劣者
必須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酒駕、醉駕害人害己,特別是節日期間聚會聚餐活動增多,酒駕、醉駕發生的風險也隨之增大。千萬不能抱有僥幸心理,以身試法,要對自己和家人負責!”4月,河南省周口市淮陽區檢察院組織檢察干警走上街頭,開展普法宣傳活動。
在“酒后禁駕”觀念漸入人心的當下,仍有人漠視交通安全,心存僥幸。2024年2月9日晚,龍年除夕夜的大街小巷張燈結彩、燈火輝煌,洋溢著濃濃的年味兒。賈某坤與家人吃年夜飯時多喝了幾杯,結束時已是晚上9點多,他不顧家人勸阻,抱著僥幸心理無證、酒后開車上路,沒想到剛行駛幾公里就與前方行人劉某等6人發生碰撞,事故致使6人受傷,其中劉某傷情達輕傷二級,其余5人為輕微傷。經認定,賈某坤對這起事故負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賈某坤在現場等待,并在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同年2月23日,公安機關以其涉嫌危險駕駛罪移送周口市淮陽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受理案件后,辦案檢察官秉持嚴謹審慎態度,不放過任何一個細節,對案件證據進行反復審核,并前往案發地實地走訪,駕車模擬犯罪嫌疑人的行進路線、行車速度,詳細了解案發時段該路線的車流量、人流量等情況。
結合在案證據與實地調查結果,檢察機關判定,賈某坤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時,并無故意沖撞、二次碰撞等情況,案發路段雖為居民區,但案發時已是晚上,行人較少,行車速度也不快,其主觀心態并非放任對不特定多數人的傷害,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雖然排除了重罪嫌疑,但依據“兩高兩部”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賈某坤醉酒駕駛,有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從重處理情節,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醉駕雖屬輕微刑事犯罪,但情節惡劣者必須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賈某坤在除夕夜醉酒駕車,同時具有無證駕駛、造成多人受傷且負事故全部責任等多項從重處理情節,犯罪情節嚴重,主觀惡性大,社會影響惡劣,應當從重處罰,并適用醉駕案件快速辦理機制,從快提起公訴。”檢察官介紹,為確保案件定性準確,2024年2月26日,該院還專門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律師代表等參加公開聽證會。
聽證會上,檢察官詳細闡述案件事實、情節以及從重處罰的理由和依據,聽證員一致同意檢察機關對該案提出從重處罰的建議。
2024年2月26日,該院以賈某坤涉嫌危險駕駛罪提起公訴,綜合考慮其從重處罰情節與自首的從寬處理情節,提出判處拘役五個月(最高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的量刑建議。2月28日,法院經審理采納了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
2025年2月26日,該案入選最高檢發布的“檢察機關深入推進更高水平平安中國建設”典型案例。
檢察官說法:
刑事政策需深度融入個案辦理全過程。在醉駕案件辦理中,“寬”與“嚴”的尺度把握需依具體案情動態權衡,既要避免因自首等從寬情節淡化行為危害,也要防止因多人受傷而忽視罪刑法定原則,唯有以證據為基石,以政策為指引,方能在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之間尋得最優解,實現司法公平正義。在賈某坤危險駕駛案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始終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貫穿其中,摒棄“唯結果論”,既未拔高罪名定性,也未輕縱犯罪,同時積極釋法,引導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賠禮道歉,并在量刑建議環節動態平衡“從重”與“從寬”情節,既體現法律懲戒力度,又給予其改過自新的機會。同時,通過公開聽證、裁判說理,傳遞“醉駕必罰、情節惡劣必嚴”的司法態度,警示潛在違法者,增強公眾對司法公正的認同,助力提升社會公共安全治理水平。
騙取勘界費后自首,能否適用緩刑?
貴州納雍:量刑建議
兼顧從寬情節與社會危害性
利用勘界公司和農戶之間的信息差,騙取農戶錢財,4月14日,經貴州省納雍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周某洋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2000元。
2021年7月,周某洋大學畢業后到納雍縣某村村委會幫忙做事,2022年5月開始擔任該村村委會主任助理。當地農戶建房時需要勘界,都是自行聯系勘界公司,因勘界公司對當地情況不熟,周某洋便帶領勘界人員到戶進行勘界。
工作期間,周某洋發現很多農戶并不清楚勘界的收費標準,就私下和經常在該縣負責勘界的兩家公司勘界人員協商,由其統計好需要勘界的農戶并收取勘界費用后,聯系勘界人員來勘界,周某洋再統一把勘界費支付給勘界公司。
此后,當地有20戶農戶因需要建房勘界找到周某洋,周某洋向農戶隱瞞勘界公司收費標準(每戶1000元或者1500元),虛構超高勘界收費金額,收取20戶農戶共計8.5萬余元勘界費。周某洋向勘界公司支付了勘界費2.45萬元,留下6.1萬余元供自己使用。其間,曾有農戶向周某洋了解是否將費用轉交給勘界公司。周某洋為了隱瞞自己多收勘界費的行為,將自己另外一個不常用的微信號名稱和頭像都改成和某勘界公司工作人員一樣的,偽裝成勘界人員,然后使用該微信號和自己經常使用的微信號聊天、轉賬,并將截圖發給農戶,騙取農戶信任。
2024年8月,因勘界費本應由各地政府承擔,納雍縣組織退還農戶繳納的勘界費。有人反映繳納的勘界費和退還的費用不一致,相關部門介入調查。周某洋將收取的勘界費全額退還給農戶,并在9月27日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2025年2月10日,納雍縣公安局以周某洋涉嫌詐騙罪移送該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納雍縣檢察院審查認為,周某洋詐騙數額6萬余元,屬于數額巨大,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考慮其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法定減輕、從寬情節,可對其減輕處罰。但周某洋作為村干部,利用工作便利騙取農戶財物,且時間跨度長,有追究刑事責任的必要性。因此,檢察機關提出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2000元的量刑建議。
4月14日,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議,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檢察官說法:
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司法工作中要充分考慮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周某洋詐騙數額巨大,其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雖然其具有法定從輕或減輕情節,但其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的犯罪行為系侵害民生資金、行為時間跨度較長,且其在實施詐騙活動中通過制作虛假轉賬記錄讓農戶相信其代收代繳的行為,說明其主觀惡性較大、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故檢察機關根據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危害性提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的量刑建議,沒有適用緩刑,體現了“寬”中有“嚴”,而通過對周某洋減輕、從寬處罰,避免了刑罰的嚴苛性和機械性,激勵引導其悔過自新。
來源:檢察日報·明鏡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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