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落地落細學前教育法
學前教育是終身教育的開端,不僅關系億萬兒童健康成長,也關系社會和諧穩定,關系黨和國家事業未來。6月1日實施的學前教育法實現了我國學前教育法律從“0”到“1”的突破,為辦好學前教育、保障兒童權益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對于推進學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優質發展、夯實教育強國建設基點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貫徹落實學前教育法,是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學前教育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也是促進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有力支撐。
當前,各地都在加大普法宣傳力度,積極推動學前教育法落地落實。法律只有通過有效的實施,才能發揮其作用和價值。筆者認為,在此過程中要重點關注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加大學前教育資源供給力度。學前教育的公益性與普惠性賦予了學前教育公共服務屬性,旨在保障教育資源的公平分配,實現教育服務的普遍可及。要實現這一目標,充足的財政投入是必不可少的支撐。學前教育法第六章明確了財政分擔機制。不過此前在實踐中,相關財政責任劃分尚不夠明確,導致當前對學前教育的財政投入與義務教育體系中的小學、初中階段相比有較大差距。因此,在學前教育法實施過程中,需細化各級政府的財政職責,特別是對欠發達地區加大轉移支付力度。公辦幼兒園作為公益性目標的主要實現載體,需進一步提升其覆蓋面和服務能力。地方政府應在法律指導下,通過新建、擴建公辦園所的方式,確保適齡兒童,尤其是農村地區和流動人口子女,都能夠公平享有教育資源。同時,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在實現普惠性目標中也具有重要作用。應進一步細化對非營利性民辦園的支持政策,降低其運營成本,并通過明確質量要求和收費標準,確保其服務目標符合公益性要求。
第二,完善學前教育質量保障模式。學前教育法第五章從活動形式、教學內容等方面對學前教育質量保障進行了全面規定。如強調游戲和生活實踐的核心地位,并在第二章明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展違背學前兒童身心發展規律的活動。對此,應注意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方面,“以游戲為基本活動”等規定較為抽象,需要進一步細化。可借鑒地方學前教育立法經驗,如《浙江省學前教育條例》中提到,幼兒園的教育活動應注重生活性、趣味性和多樣性,培養學齡前兒童的興趣和探索能力。另一方面,針對學前教育小學化問題,應推動社會觀念的轉型。盡管法律禁止教學內容小學化,但在優質教育資源相對稀缺的背景下,部分家長對超前教育的需求十分強烈。對此,可以借鑒一些地區通過家校合作平臺和社區宣傳活動普及科學育兒理念,引導家長將重心從分數競爭轉向培養孩子的興趣與探索能力的做法,從而增強家長與法律目標的契合度。
第三,優化學前教育爭議解決機制。學前教育法第八章通過對法律責任的具體規定,構建了以行政處理為核心的爭議解決體系。然而,仍需在制度協同、操作細則和社會參與等方面進一步優化。首先,應對地方政府責任進一步細化。學前教育法對地方政府的五類履職失責行為作出了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可能因標準模糊導致執行困難。如未提供普惠性幼兒園建設用地的認定標準應進一步細化,包括土地供應的比例、時間節點和監督機制,以增強責任追究的可操作性。其次,關于司法救濟,需明確民事賠償、刑事追責的適用范圍。比如對于因教師疏忽導致的兒童傷害事件,民事責任的承擔應以彌補損失為主,而對于涉及性侵或嚴重虐待的行為,則應嚴格按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由于學前教育領域的爭議多涉及兒童權益,應通過簡化程序、設立快速通道等方式,及時保障受害方特別是兒童的合法權益。最后,推動社會參與和多元化解機制。盡管學前教育法未對社會協同機制作出規定,但地方立法實踐為爭議的解決提供了一些思路:發揮家長委員會在爭議化解中的積極作用,如針對教師管理和收費爭議,家長委員會可與園方共同協商,減少矛盾激化;明確社會監督機制,如通過設立社會監督平臺,定期對幼兒園運營、政府履職等進行獨立評估并公開結果。
學前教育法的出臺是我國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要轉折點。期待各地各有關方面深刻領會法律有關精神,準確把握好上述問題,將法律規定不折不扣轉化為現實行動,讓學前兒童真正在法治的呵護下享受有品質、有溫度的教育,推動我國學前教育實現高質量發展。
(湛中樂,新疆大學“天山學者”講座教授,北京大學教授、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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