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有些地方的司法行政部門管律師管習慣了,對律師可謂是管天管地什么都想管一下,現在他們的手居然伸到律師的酒杯里。
近日,一則“律師禁酒令”的通知在律師圈流傳,迅速引發大家的關注。
通知明確:自即日起,所有黨員律師有舉辦宴請或者參加宴請的需要提前報備。黨員律師外出吃飯需要到局機關報備,非黨員律師外出吃飯需要在律所報備,但一律不準喝酒。
表面上看,這似乎是司法行政系統對律師隊伍的從嚴管理,實質上,這把懸在律師酒杯之上的權力之劍,已刺穿了法律職業倫理的邊界,動搖了法治社會的基本底線。
我國《律師法》明確規定了律師的義務與行為規范,其中第五十四條規定:“律師不得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不得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最高人民法院與司法部更聯合發文,明確禁止律師與法官、檢察官的不當宴請往來。
這些規范旨在維護司法公正,防止利益輸送,其正當性毋庸置疑。
然而,現在出現的“律師禁酒令”完全走向了另一極端。
它超越了對律師執業行為的合理約束,將觸角伸向了與執業無關的私人生活領域。
禁酒令最危險之處,在于它以“管理”之名實施的對律師的監控。
律師在下班時間或者節假日與家人朋友小酌,或是在行業交流中淺飲,本是與執業無關的基本權利。可現在要求非黨員律師需向律所報備所有外出用餐,黨員律師則需向司法局報備。這種報備制相當于在律師身上安裝了24小時的行為跟蹤器,律師的一舉一動都被監控著,毫無隱私可言。
行政權力對普通公民尤其是法律專業人士實施全面禁酒,更違背了“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基本法治原則。
所謂違規吃喝,主要是指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規出入私人會所吃喝;違規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違反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超范圍接待或借機大吃大喝等問題。違規吃喝的對象指的是公職人員,而律師不屬于公職人員。
若以“黨員紀律”為由約束黨員律師,同樣也沒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黨員需“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但并未賦予行政機關通過報備制監控黨員律師私人聚餐的權力。當司法行政部門要求黨員律師“外出吃飯需到局機關報備”時,其本質是將黨內紀律混同為行政管控,混淆政治紀律與公民權利的界限。
這種管理思維與法治精神背道而馳,如果一個連自己酒杯都無法自主的法律人,又如何能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利?
02
面對這一明顯違法的禁令,居然有不少律所積極響應,那態勢給人感覺是:莊嚴宣布“將以政治高度看待禁酒令”,仿佛律師袍下藏著的不是法律文書而是酒壇子。
在積極響應的律所里面,潤某所可以稱上是反面教材的典范,在這家律所公號發的禁酒令里,不但把司法行政部門的禁令細化了,而且還把它擴大化,讀來荒誕如黑色幽默劇本。
其中,潤某所禁酒令第二條:任何時間、任何場合、任何情況,嚴禁飲用白酒,特殊情況可適量飲用啤酒、紅酒、黃酒或其他酒精度15%以下替代性飲料,嚴禁醉酒。
在這條里,白酒被全面封殺,啤酒紅酒黃酒限量供應。該此條款堪稱“酒精歧視鏈”:白酒是“階級敵人”,低度酒是“可改造分子”。想象這般場景:律師聚餐時人人手持酒精檢測儀,對瓶標注度數,15%是生死線,超標一滴即“嚴重違規”。至于“替代性飲料”如何界定?醪糟湯圓是否算“酒精度超標”?該律所內部怕是要設置一個“酒精鑒定科”。
潤某所禁酒令第四條:本禁令對潤同律所在職人員有效,同時嚴禁潤同律所在職人員參與勸酒、敬酒、倒酒活動。
這家律所的律師要淪為飯局的“絕緣體”了,父親生日不能敬酒,同學婚禮不能碰杯,甚至給客戶倒茶都需自證非酒。此規定比紀檢系統更嚴苛,湖南省“禁酒令八條”僅約束工作飲酒,潤某所卻把律師的社交人格釘上十字架。
當司法行政部門的手伸向律師的私人酒杯,律所主動將枷鎖套上律師脖頸,法治的尊嚴已在酒精檢測儀下碎了一地。
律師事務所主動將“禁酒令”作為律所管理的內部規章,實質上充當了行政權力擴張的幫兇。
律所對律師的管理職責包括規范律師執業行為、監督律師執業行為以及提供必要的支持。這些職責的履行有助于確保律師執業的合法性、規范性和專業性,從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的公平正義,其核心使命是維護律師依法執業的權利,而非成為司法行政部門的“二線監管站”。
當律師事務所的主任們以“政治高度”要求律師執行禁酒令時,他們忘記了律所作為法律服務機構的首要職責是忠于法律而非權力。
這種對權力的迎合姿態不僅損害律師職業尊嚴,更將導致社會對法律行業獨立性的信任崩塌,如果律所連一杯酒的權利都不敢捍衛,公眾如何相信它能捍衛更大的正義?
潤某所的這份禁令如同律所向權力遞交的“投名狀”,通過自我加壓向行政部門表忠心,可當律所忙著檢查律師的酒杯時,誰來監督真正的權力濫用?
酒杯雖小,折射出的卻是律師的法律職業獨立精神與行政權力邊界的大問題。
律師職業的尊嚴,始于對權利的堅守,而非對權力的順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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