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邢東偉 翟小功
近日,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宗變更撫養權關系糾紛案件,為拒絕以“教育”之名實施“家暴”亮出法治態度。
2015年,小A的父母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約定,A跟隨父親甲生活,母親乙獲得周末探視權。這本是一個看似常規的離異家庭安排,卻在時光的推移中,逐漸演變成一場噩夢。
甲對前妻心存怨恨,小A也成為了甲向乙討價還價的籌碼。甲多次強迫A拉黑母親的電話與微信,試圖阻撓乙行使原先約定的探視之權。愛女心切的乙為了能見到朝思暮想的女兒,便也愿意支付更多的撫養費以換取正常的探視。然而,沒想到的是,乙一次次的退讓只換得甲的故態萌發。
不僅如此,父親甲酗酒后還多次以教育A為由,把A深夜叫醒回答問題,只要答案不滿意,父親甲就會讓A罰站,不許睡覺。此外,父親甲還動不動就對A拳打腳踢。在一次毆打中,看不過的同學告訴了小A的母親乙并報了警,公安機關了解事情經過后,對父親甲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誡書》。
2024年7月,母親乙起訴至文昌法院,要求變更撫養權,判令女兒A歸其撫養。父親甲在收到起訴材料后卻表示自己與女兒關系良好,所謂的“毆打”也只是正常的子女教育,遠遠談不上“家暴”。
法官經審理,最終支持了母親乙的訴求。一是根據我國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甲對小A毆打的行為已經超出了正常的子女教育的范疇,構成了家庭暴力。在甲實施家庭暴力的情況下,其撫養權應予解除。二是根據民法典規定,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A已滿八周歲,愿意跟母親乙生活,且母親乙具有撫養能力。在父親甲撫養期間,也一直關心孩子的生活、心理情況,盡到了母親的責任。乙完全具有扶養A的主客觀條件。因此,法院判決由母親乙撫養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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