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引入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舉債,配偶是否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王某向好友借款15萬元未還,債權人起訴夫妻二人共同擔責。法院審理后認定,因配偶對借款不知情,且款項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判決借款僅由王某個人償還。
二、《民法典》核心法條速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法官釋法:法定規則解析
(一)“共債共簽”:從源頭避免爭議
核心邏輯:強調“意思自治”原則,夫妻共同簽字或一方通過書面、口頭、微信/短信確認(如“這筆錢我知道,一起還”)等方式事后追認,均視為雙方共同舉債合意。
法律意義:引導債權人在交易時盡到審慎義務,要求夫妻雙方明確債務性質,避免未簽字或確認一方事后以“不知情”抗辯。
(二)日常家庭債務:合理范圍的“默認共擔”
認定標準:
“日常需要”邊界:需結合家庭收入水平、消費習慣、當地一般生活水準綜合判斷。
推定規則:一方以個人名義為日常消費舉債(如購買生活用品、交水電費、子女教育費用),無需債權人額外舉證,直接推定為共同債務。
(三)超日常債務:債權人需“自證其責”
舉證責任分配:若債務超出日常范圍,債權人需進一步提供以下證據:
1:共同經營證據
①夫妻雙方均為公司股東、監事的工商登記信息;
②共同參與項目談判的郵件記錄、會議紀要;
③共享經營收益的銀行流水(如一方收入直接轉入配偶賬戶)。
2:資金流向證據
①借款用于支付購房首付、裝修款的轉賬憑證;
②為家庭生活所需的繳費記錄;
③用于夫妻共同經營店鋪的進貨單、租金等支付憑證。
3:事后追認證據
①非舉債方在催款函上簽字確認;
②通過微信、短信等明確表示“這個錢我們會還”;
③出具書面承諾書承諾共同還款。
(四)審查“三步法”:邏輯清晰的認定路徑
第一步:形式審查優先核查是否存在共同簽字、蓋章或事后追認(如配偶在借條上簽署“同意共同還款”)。
第二步:若無共同舉債意思表示,審查債務金額及用途是否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第三步:實質舉證責任,如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由債權人承擔“用途證明責任”。若無法證明,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法官提醒:雙向保護權益指南
01、給債權人
1.大額借貸務必要求夫妻共同簽字,或留存非舉債方知情的證據(如通話錄音、聊天記錄);
2.轉賬時備注“借款用于XX(如購房、開店)”,保留資金用途的關聯性憑證。
02、給夫妻雙方
非舉債方
1.增強法律意識,對涉及財產責任的文件謹慎簽署,共同維護家庭財產安全;
2.發現不明債務時,及時與配偶溝通并通過合法途徑澄清,共同抵制虛假債務。
舉債方
1.秉持家庭責任感,大額借款主動與配偶協商,共同決策家庭重大財務事項;
2.確保借款用于合法用途和家庭共同發展,共同營造誠信守約的家庭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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