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金佳律師團:離婚后前夫小說賣千萬,版權收益怎么分?
一則真實案例撕開了知識產權分割中最大的爭議點:作品創作于婚內,收益卻在離婚后才實現,這筆錢到底該不該分?
王琳離婚三年后,偶然發現前夫創作的小說登上了暢銷榜,影視改編權更是賣出了1200萬元的天價。她突然想起,前夫在婚姻存續期間就已開始創作這部小說,當時初稿已經完成。王琳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版稅,最終獲得360萬元補償。
這個案例揭示了一個常被忽視的法律現實:當知識產權的“收益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已經明確,哪怕實際收益是在離婚后才取得,依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01 關鍵節點,著作權收益分割的三大法律規則
在離婚財產分割中,房子、存款是常見焦點,但伴侶手中的專利、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往往隱藏著價值百萬的“隱形財富”。很多人離婚后才驚覺,前配偶的作品一夜爆紅,自己卻錯失巨額分割款。
著作權收益分割的核心,在于分清三個時間點:創作完成時間、權利取得時間和收益實現時間。
金佳律師的提示:婚姻中的知識產權就像一顆“延時炸彈”,表面平靜卻可能在未來引爆巨大財富。提前了解規則才能守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情形一:婚前創作,婚后收益
張先生在婚前完成了一首歌曲創作,婚后才與電視劇制作方簽訂許可合同,獲得5萬元使用費。這筆收益原則上屬于張先生的個人財產。
但若配偶在婚后為作品推廣付出實質勞動,如協助尋找買家、承擔更多家庭負擔支持創作,法院可能酌情分割部分收益。
情形二:婚內創作,婚內收益
李女士在婚姻期間創作并出版小說,獲得的稿酬和版權費屬于典型的夫妻共同財產。即使這筆錢存入個人賬戶,離婚時配偶仍有權要求分割。
情形三:婚內創作,離婚后收益
如開篇案例所示,作品在婚內完成創作(即使未發表),只要核心創作過程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離婚后實現的收益仍屬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明確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都屬于共同財產范疇。
02 合作作品,著作權收益分割的特殊規則
當作品由多人共同創作時,著作權收益分割更為復雜。《著作權法》對合作作品有專門規定:
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對各自創作部分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權利時不得侵犯作品整體著作權。
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若不能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外的權利,但所得收益應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金佳律師的提示:合作創作務必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份額和收益分配比例。婚姻關系中若參與配偶的合作作品創作,更需保留貢獻證據。
03 離婚分割,著作權收益的實操難點
在離婚訴訟中,著作權收益分割面臨諸多現實挑戰:
舉證困境:一方可能隱瞞版權登記信息。此時可申請法院向版權局調取權屬證明,或通過出版記錄、創作手稿等間接證據證明創作時間。
價值評估:對于尚未實現收益的作品,如已完成但未發表的小說,需要專業機構評估未來收益。法院通常只處理已實際取得或明確可取得的收益。
跨國權益:海外發表作品的收益分割需確認兩國法律沖突及管轄權問題,建議提前在婚內協議中約定適用法律。
人身屬性:作者署名權、榮譽權等人身權利不能分割,但對應的財產性收益(如稿費)可以分割。
職務作品區分:在職期間創作的作品需區分是職務作品還是個人作品。職務作品的收益歸公司,個人作品的收益才可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04 規避風險,保護自身權益的實務策略
面對著作權收益分割的復雜性,金佳律師團隊建議采取以下措施:
保留創作過程證據:寫作手稿、修改記錄、郵件往來等能證明創作時間及各方的貢獻程度。婚姻中協助配偶創作的一方,應保存參與討論、資料整理等證明。
簽訂書面協議:婚前或婚內協議可明確約定知識產權收益歸屬。甚至可以約定“家務勞動折算創作貢獻”條款,為家庭付出爭取合理回報。
定期核查權益:通過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官網、作協登記信息等渠道,定期了解配偶的知識產權登記情況,避免離婚時被動。
主張“隱性貢獻”補償:如陳某妻子雖未直接參與專著寫作,但承擔全部家務并協助整理資料,法院最終判決其獲得30%收益補償。
金佳律師的提示:婚姻中的知識產權保護不是猜疑,而是對雙方付出的尊重。一紙協議既能避免未來糾紛,也是對家庭協作價值的法律確認。
實務中更大的難題是那些婚內完成卻遲遲未變現的作品。一方可能故意拖延開發,待離婚后再坐享收益。對此,法院雖不直接分割“預期收益”,但會考慮知識產權形成過程中使用了夫妻共同資源(如家庭資金、時間投入),在分割其他財產時予以平衡。
正如一位法官在判決書中所寫:“知識產權凝結的不僅是創作者的個人智慧,還有家庭共同生活的滋養。”當婚姻走到盡頭,如何公平分割這份無形財富,考驗著法律對勞動價值的尊重。
高級資深婚姻專業金佳律師,執業近20年,九三學社社員張江支社副主委,九三學社社法委委員,碩士研究生學歷,現為北京京都(上海)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2018年獲評上海市寶山區首屆優秀青年律師暨十佳業務骨干,提出的社情民意信息被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同志作重點批示采納。聯系電話:1891625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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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可大眾點評搜索米萊律師(上海地區)。知識產權的價值在于創造,而創造的價值理當被公平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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