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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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意配圖:起訴
適格,通常來講,是指原告或被告應與爭議的訴訟標的存在直接的利害關系,是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主體 。在司法實踐中,經常原告起訴的被告不適格,與本案無直接利害關系的情形。
那么,法院能以“被告不適格”為由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嗎?
最高院在《新民事訴訟法條文理解與適用(2023年最新版)》(上)一書中明確:
起訴的主體條件中,僅要求被告明確,不要求“被告適格”。被告是否適格屬于案件審理中的實體問題,應在實體審理程序中查明,不能以被告不適格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
最高院認為,
(一)起訴條件的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清晰地規定了起訴必須符合的條件 。其中,對于被告的要求是“有明確的被告” 。
這一規定中的“明確”,在司法實踐中的判定標準相對清晰,即原告在起訴時,需提供被告準確的名稱、住址、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使得法院能夠依據這些信息將被告與他人明確區分開來,從而確定具體的訴訟對象 。
例如,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原告只要能準確提供被告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家庭住址等信息,即便該被告并非實際應當承擔還款責任的主體,也滿足了“有明確的被告”這一起訴條件 。
從立法本意來看,這一規定旨在降低當事人起訴的門檻,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權,避免因對被告信息要求過于嚴苛而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無法通過訴訟途徑得到救濟 。
(二)被告不適格與起訴條件的關系
“明確的被告”并不等同于“適格的被告” 。被告適格,從本質上來說,是指被告與原告所主張的訴訟標的存在直接的利害關系,是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主體 。被告是否適格,需要對案件所涉及的實體法律關系進行深入審查后才能確定,這屬于案件實體審理階段的核心任務 。
例如,在買賣合同糾紛中,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但經審理查明,被告并非買賣合同的簽約方,與該合同糾紛并無直接關聯,此即為被告不適格的情形 。
而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起訴條件,更多地側重于對起訴的形式要件進行審查,并不要求在起訴階段就對被告是否適格這一實體問題進行判斷 。
周軍律師提醒,僅以被告不適格為由,在立案受理階段就不予受理或在受理后直接駁回起訴,與現行民事訴訟法關于起訴條件的規定不符。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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