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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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代持概念圖片
在復雜的商業交易與經濟往來中,股權代持作為一種常見的商事安排,因其靈活性和多樣性,為眾多投資者提供了便利,但有時也被債務人作為逃避執行的手段。
那么,如果被執行人借名他人代持股份的,能否強制執行?當事人應如何救濟?
最高院在《成都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某某(天津)投資有限公司等執行監督案》中明確:
代持股權不能在執行程序中直接被強制執行,需通過另案訴訟確認股權歸屬。執行程序僅審查財產權屬外觀,不處理實體代持爭議。
最高院認為,
在執行程序中,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原則上限于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或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
關于能否執行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對于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于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除非登記權利人書面認可,否則不得執行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財產。
本案中,案涉股權登記在第三人某丙公司名下,且某丙公司否認系代被執行人某乙公司持有股權,在此情況下,人民法院凍結案涉股權不符合法律規定,某甲公司關于某丙公司代持被執行人股權的主張,依法可另循救濟途徑。四川高院復議裁定、成鐵中院異議裁定的意見并無不當。
此外,關于本案的審查范圍,另案裁判已明確對于某丙公司所提異議應作為利害關系人異議,適用異議復議程序進行審查。因此,在本次異議復議審查過程中,審查內容聚焦于法院凍結案涉股權的執行行為是否應予糾正,四川兩級法院的審查焦點適當準確,并未擴大審查范圍。
周軍律師提醒,當發現被執行人存在借名代持股份逃避債務的嫌疑時,債權人可積極收集相關證據,向法院申請調查令,深入調查代持關系的真實性、代持股份的實際價值等情況 。若經調查發現被執行人與名義股東存在惡意串通,通過代持股份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債權人可依據《民法典》關于債權人撤銷權的相關規定,向法院提起撤銷權之訴,請求撤銷代持協議,使代持股份能夠被正常執行以實現債權 。
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創意配圖:股權代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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