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退休后,都想著到環境好的地方安享晚年,特別是一些以前是農村戶口的人想回原籍建房居住。
網友咨詢:
回村定居的退休人員,是否有權申請宅基地建房?
郭衛平律師解答:
退休人員回農村是可以申請宅基地的,但前提是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退休人員將戶籍遷回農村,并自退休以后一直居住在該集體經濟組織之中,依靠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集體土地作為其基本的生活和居住保障,形成了穩定的生產、生活關系的,可以根據相關規定申請宅基地。退休人員若要在農村申請宅基地,必須確保自己及家庭在農村沒有其他的宅基地。如果其原本就是農村村民,后因工作等原因戶口遷出,但退休后希望回村定居且沒有宅基地的,可以根據相關規定申請宅基地。
郭衛平律師補充:
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以戶為單位向所在村民小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書面申請。村民小組收到申請后,應提交村民小組會議討論,并將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面積、擬建房層高和面積等情況在本小組范圍內公示。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村民小組將農戶申請、村民小組會議記錄等材料交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級組織)審查。村級組織重點審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擬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莊規劃、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鄰權利人意見等。審查通過的,由村級組織簽署意見,報送鄉鎮政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郭衛平律師
現執業于寧夏樸信律師事務所,是該所創始合伙人之一,樸信律師以人為本、精益求精,秉承“反樸還淳,言而有信”的核心文化理念,專注于為客戶提供專業,優質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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