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罪犯A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因患有高血壓病三期,伴雙側頸動脈粥樣斑塊形成靶器官損害,被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并實行社區矯正。社區矯正期間,A雖患有疾病但經規范治療后短期內無生命危險,被法院決定收監執行。程序啟動后,A先后向檢察機關等司法機關提交3份不同醫院出具的病危通知書,意圖拖延、逃避刑罰執行。檢察機關通過督促罪犯進行規范治療、親歷性調查核實、委托專家全面論證,認定A雖患有疾病,但經規范治療后短期內無生命危險,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且相關監獄具備治療條件,收監后不影響后續治療,遂監督并聯合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將A收監執行。
【檢察履職】
開展同步監督,及時發現監督線索。檢察機關在對暫予監外執行人員集中體檢同步監督中發現,社區矯正機構未對A進行“短期內有生命危險”的檢查、診斷,遂依法監督。
充分釋法說理,督促罪犯進行規范治療。收監程序啟動后,A先后至3家醫院住院治療,3家醫院均在其入院時出具病危通知書,但3家醫院均不屬于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不具備認定“短期內有生命危險”的資格。檢察機關多次與A溝通并釋法說理后,A至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規范治療。
全面調查核實,科學判定“短期內有生命危險”。檢察機關針對A在社區矯正期間無重大疾病住院記錄,收監程序開始后3次住院并收到病危通知書的異常情況,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進行技術性證據審查。技術部門先后兩次對A提供的病情診斷材料進行審查,均認定A短期內無生命危險。二是開展親歷性調查核實。先后至A住院的多家醫院,通過突擊檢查、查看監控、調取住院病歷、詢問主治醫師等方式,發現A住院期間長時間玩手機,能夠正常飲食、休息和活動。三是邀請專家進行論證。邀請省內相關領域權威專家,嚴格對照鑒別標準對A的病情進行論證,多名專家論證后一致認為,A“短期內無生命危險”,并出具專家意見。
持續跟進監督,共同推進罪犯收監難題。檢察機關聯合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多次前往監獄對接溝通收押事宜,共同制定收押預案,快速推進收監工作。后A被依法投監服刑。
【典型意義】
“短期內有生命危險”是司法實踐中的規范判斷,不等同于臨床治療上的病危通知書。根據2023年“兩高四部”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規范暫予監外執行工作的意見》,“短期內有生命危險”是指罪犯經過一段時間規范治療后,經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認定,短期內仍然具有死亡的危險。入院時收到病危通知書,但經規范治療后短期內沒有死亡的危險,當然不屬于上述情形。在具體認定時,不能僅依據病危通知書進行形式審查,要從病危通知書形成的時間、依據材料是否真實、罪犯是否在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規范治療、規范治療后病情是否好轉、是否頻繁更換醫院拖延執行等方面,進行綜合判定。A雖多次住院并收到病危通知書,但在檢察機關督促下,其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規范治療后,病情得到改善,短期內無死亡的危險,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
要通過親歷性調查核實,確保病情診斷材料真實可靠,防止“紙面服刑”。司法實踐中,一些罪犯通過不積極治療、使用藥物、賄買醫生等方式,操控部分疾病癥狀和健康檢查指標,以達到逃避監禁刑的目的。檢察機關在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案件過程中,要親歷性審查在案證據材料,特別是病危通知書等關鍵性證據,以及罪犯自己提供的證據材料。要重點對社區矯正期間無住院治療記錄,收監程序啟動后突然住院或者提供病危通知書的罪犯,通過健康檢查同步監督、居家或者住院期間突擊檢查、回看監控視頻、調取異常藥物購買記錄、走訪鄰居或者主治醫生等方式,對其病情及康復狀況進行全面調查核實。A入院規范治療后,能夠長時間玩手機,正常飲食、休息和活動,與病危通知書等書面材料間具有明顯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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