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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因拆遷置換的四套房屋和百萬拆遷款,在離婚后成了爭議焦點。前妻主張投資翻建有功,要求分割;現任親屬則認為她無權染指。這場復雜的繼承糾紛,法院最終如何定奪?一起來看看。
案情梳理
(一)人物關系與房產背景
趙建國與孫淑芬婚后育有趙大海、趙長河、趙小川三個子女。趙建國于 2047 年 1 月 8 日離世,孫淑芬健在。2008年 7 月 28 日,李紅梅帶著女兒陳小雨與趙小川登記結婚,次年 3 月 26 日,二人育有一子趙星辰。2042年,李紅梅出資 30 多萬元翻建了海淀區某號房屋。2043 年 7 月 28 日,該房屋拆遷,安置了四套房屋(一號至四號房屋),拆遷安置人口包括孫淑芬、趙小川、李紅梅、陳小雨、趙星辰。2020 年 11 月12 日,李紅梅與趙小川離婚,離婚時法院告知房產問題需另行起訴析產繼承。
(二)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主張(李紅梅、陳小雨):
依法繼承分割四套回遷房屋(一號至四號房屋)及拆遷款 1556940 元;
若無法獲得房屋所有權,要求享有居住使用權 。
理由:李紅梅對房屋進行翻建投資,且作為拆遷安置人口,有權分割相關財產 。
被告抗辯(趙小川、孫淑芬、趙大海、趙長河、趙星辰):
不同意分割請求,認為房屋騰退按宅基地 1:1置換,李紅梅不是宅基地使用權人和被騰退人,無權分得房屋;
李紅梅的 30 萬元是借款,趙建國已用拆遷款償還;
房租補助費、慢性病補助費等特定補償款與李紅梅無關 。
陳小雨:同意李紅梅的訴訟請求,要求依法分割 。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拆遷協議:2043 年 7 月 28 日,甲公司與趙建國簽訂協議,確認宅基地面積 335.67 平方米,安置人口 6 人,置換 4 套房屋,補償補助獎勵共計 1112186 元,扣除購房款后余款 1556940 元 。
房屋情況:雙方確認李紅梅與趙小川 2008 年出資翻建房屋,拆遷后 4 套房屋已交付但未辦產權證 。一號、三號房屋由趙小川出租,二號房屋由李紅梅和陳小雨居住,四號房屋由趙小川、孫淑芬、趙星辰居住。
資金爭議:趙小川方稱 2013 年 9 月 6 日趙建國取現 30 萬元償還李紅梅建房借款,李紅梅則表示該款用于趙小川還債。
案件分析
(一)房產共有屬性認定
根據宅基地使用、房屋建造及居住情況,某號院應屬趙建國、孫淑芬、趙小川、李紅梅共有財產 。趙小川方主張李紅梅出資是借款,但證據不足,法院不予采信。由此,由宅基地置換的安置房屋也應歸上述四人共有。
(二)繼承與分割考量
繼承關系:趙建國去世后,其對安置房屋享有的權益由孫淑芬、趙大海、趙長河、趙小川法定繼承 。
特殊補償款:殘疾人補助費、慢性病補助費等特定款項,李紅梅、陳小雨不主張分割,法院予以認可 。
分割難點:房屋未辦產權證,無法直接確定所有權;李紅梅與趙小川離婚時未分割拆遷利益,需另案處理;趙建國繼承人不要求分割遺產 。
(三)拆遷款分配邏輯
拆遷補償款包含針對安置人口的部分,考慮到陳小雨對房屋建設無貢獻,其權益主要體現在安置人口相關補償 。結合各方認可的資金支出情況,法院需綜合判定分配比例。
裁判結果
一號房屋、四號房屋歸孫淑芬、趙小川、趙大海、趙長河共同居住使用;二號房屋、三號房屋歸李紅梅、趙小川共同居住使用 。
孫淑芬、趙小川、趙大海、趙長河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李紅梅、陳小雨支付補償款 10 萬元。
案件啟示
(一)婚前財產與婚后投入要分清
再婚家庭涉及房產時,婚前宅基地歸屬、婚后翻建出資等情況需明確界定 。建議保留出資憑證、簽訂書面協議,避免日后糾紛。
(二)拆遷安置權益早規劃
拆遷安置人口、補償政策直接影響權益分配 。在拆遷前可協商確定財產分配方案,拆遷后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確權 。
(三)離婚析產需全面處理
離婚時涉及未取得產權證的房產、未分割的共同財產,應在離婚協議或訴訟中明確處理方式 ,避免后續多次訴訟。
(四)繼承糾紛注重證據留存
主張借款償還、出資貢獻等事實,需提供銀行流水、證人證言等有效證據 。缺乏證據支持的主張,難以得到法院認可。
房產繼承與分割問題錯綜復雜,尤其是涉及再婚、拆遷等情況時。如果您正面臨類似困擾,歡迎咨詢專業律師,獲取個性化法律解決方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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