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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座承載家族記憶的老宅院,在父母離世后,成為兄弟姐妹間矛盾的導火索。有人主張出資建房應多分,有人堅持平均分配,還有人對房屋歸屬提出異議。面對復雜的繼承糾紛,法院如何依據法律劃定權益邊界?這場房產爭奪戰背后,藏著許多值得關注的法律要點。
案情梳理
(一)人物關系與房產背景
趙建國與孫芳是夫妻,婚后育有趙曉梅、趙曉東、趙曉輝、趙曉峰四個子女 。孫芳于 1993 年 4 月 1 日報死亡,趙曉峰于 2013 年 3 月 9 日死亡,趙建國于 2020 年 2 月 8 日死亡 。趙曉峰與李婷是夫妻,育有一女趙小雨 。位于北京市豐臺區長辛店 XX 號院的房屋,成為各方爭議的核心。
(二)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主張(趙曉梅):
要求判令 XX 號院內房屋的四分之一份額歸自己所有;
理由:自己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建房時也有出資,理應多分遺產 。
被告抗辯:
趙曉東:認可親屬關系和房屋遺產事實,但不同意給趙曉梅多分,最多給八分之一份額 。
趙曉輝:同意平均分配遺產,支持趙曉東的意見 。
趙小雨、李婷:西房一大間是趙曉峰和李婷出資建設,不同意分割;其他房屋作為遺產可平均分割 。若分配給趙曉梅份額,不同意其居住 。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房屋建設情況:
1978 年,趙建國申請蓋北房 3 間;1989 年,翻蓋為北房 4 間。
趙曉峰結婚時,加蓋西房兩間(現為一大間)。
2003 年,趙建國申請建設南房 3 間半 。
各方對西房和南房的建設、出資存在爭議:趙曉梅、趙曉輝主張南房由三人出資建設;趙曉東、李婷稱因建設南房拆除了趙曉峰和李婷的部分房屋,所以二人未出資 。李婷稱西房由其與趙曉峰建設,趙曉梅則主張趙建國有 2000 元出資,但無證據支持 。
爭議證據:
李婷提交 2013 年 5 月 9 日的 “證明”,稱趙建國同意將南房兩間(實際指西房一大間)分給趙小雨 ,但趙曉梅、趙曉東、趙曉輝均否認簽字真實性 。
趙曉梅提交 “證明”,內容為自己提供北房建房木料,南房由三人各出資 1 萬元建設 ,趙曉輝認可簽字,但其他當事人認為所有人均有出資出力 。
房屋現狀:法院現場勘驗發現,院內有北房四間、南房三間半、西房一大間,李婷、趙小雨、趙曉東實際居住在院內 。
案件分析
(一)繼承方式與順序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趙建國與孫芳的子女均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孫芳去世后,趙曉梅、趙曉東、趙曉輝、趙曉峰有權繼承其遺產;趙曉峰死亡后,其應繼承孫芳的遺產份額由妻子李婷、女兒趙小雨繼承 。趙曉峰先于趙建國死亡,其應繼承趙建國的遺產份額,由女兒趙小雨代位繼承 。
(二)遺產范圍界定
北房四間:屬于趙建國與孫芳的夫妻共同財產,在二人去世后,應作為遺產進行分割 。
南房三間半:建設時孫芳已去世,由趙建國申請,趙曉梅、趙曉東、趙曉輝出資。考慮到建設時對李婷、趙曉峰原有房屋的拆除,以及李婷、趙小雨長期居住并維護房屋等因素,應綜合判定其歸屬 。
西房一大間:未經審批建設,不具備確認所有權的條件 。且無充分證據證明趙建國出資,應認定為李婷、趙曉峰的財產,不屬于遺產范圍 。
(三)遺產分配比例確定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一般應均等分配 。趙曉梅雖主張盡主要贍養義務且建房出資,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 。在其他繼承人反對的情況下,法院從公平原則出發,綜合考慮各方情況,確定遺產按均等原則分配 。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趙曉梅對 XX 號院內北房四間及南房三間半的房屋享有四分之一份額 。
案件啟示
(一)提前規劃遺產分配
訂立遺囑是避免繼承糾紛的有效方式 。通過遺囑,被繼承人可以明確財產分配方案,減少親屬間的矛盾。遺囑應采用法定形式,如公證遺囑、自書遺囑等,并確保內容清晰、合法 。
(二)保留關鍵證據
在涉及建房出資、贍養義務履行等情況時,務必保留相關證據 。如出資憑證、證人證言、聊天記錄等。這些證據在糾紛發生時,能有力支撐自己的主張,維護合法權益。
(三)了解特殊財產處理
對于未經審批建設的房屋等特殊財產,在繼承時需謹慎處理 。此類財產可能存在產權不明確等問題,建議咨詢專業律師,避免因分割不當引發新的糾紛 。
遺產繼承糾紛復雜又敏感。如果你正面臨類似問題,或對房產繼承、遺囑效力等有疑問,歡迎咨詢專業律師,獲取精準法律解決方案,守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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