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妨害公務罪與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界限在哪里?
妨害公務罪與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在客觀上都會對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造成干擾和破壞,在客觀行為方面會有一些相似或者是交叉的地方,兩者的主要區別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1.客體不同。妨害公務罪侵害的主要客體是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國家安全。
2.客觀方面不同。妨害公務罪犯罪對象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履行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國家安全機關及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具有特定性,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行為對象是國家政權,具有不確定性和隨機性。行為方式上,妨害公務罪除針對國家安全機關和公安機關外,針對其他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是以暴力、威脅的方法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沒有手段方式的要求。最后,從犯罪的危害結果來看,妨害公務罪對于針對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的行為必須要造成實際危害后果才能夠定罪,而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行為犯,并不要求發生現實的危害結果,也不需要考察行為是否已引致危害國家安全的危險。
3.主觀方面不同。妨害公務罪在主觀方面既可以表現為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現為間接故意,而危害國家公共安全的犯罪則只能出自直接故意,且行為人必須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目的。司法實踐中如果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抗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情形,則可能構成法規競合犯,應以處罰較重的罪名予以定罪處罰。
二、妨害公務罪與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界限在哪里?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界限,是指糾集多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兩者在行為方式上有時會有重合,主要區別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主要客體不同。妨害公務罪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侵害的主要客體是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屬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侵害的主要客體是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權利。
2.客觀方面不同。妨害公務罪不要求有聚眾的行為方式,但有暴力、威脅的手段要求,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則必須是以聚眾的方式才能構成此罪,但不要求使用暴力、威脅的方法,對于少數人(3人以下)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論處。
3.犯罪的主體不同。妨害公務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是特殊主體,只有在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活動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首要分子才能成為此罪的主體。對于其他參與阻礙活動,若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應依法不認定為犯罪。如果使用了暴力、威脅方法的,應以妨害公務罪論處。
三、妨害公務罪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界限是什么?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妨害公務罪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都是故意犯罪,兩者都是妨害國家機關正常行使職權的活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的行為與妨害公務罪具有高度重合性,按照特殊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應當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兩罪的主要區別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主體不同。妨害公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特殊主體,必須是具有執行判決、裁定義務的當事人或者依照法律對判決、裁定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人。
2.客觀方面不同。妨害公務罪通常必須是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且行為人侵害公務人員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后者依法執行公務期間,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則不要求必須使用暴力、威脅的方法,可以是能夠損害法院裁判約束力、權威性的任何方法,如欺騙隱瞞、消極抵制、無理取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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