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現實,針對現行法律規范展開體系化修訂。體系化是法典的生命力所在,也是部門法法律規范群得以有效運作的邏輯保障。
□承接民法典中確立的新規則,追求知識產權的全面、嚴格保護。承接民法典所確立的覆蓋所有類型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懲罰性賠償,著作權法、專利法等知識產權單行法在修改中均增加了懲罰性賠償條款。
□落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優化部門間合作、實現協同保護。知識產權保護屬于多線并行的系統性任務,需要相關部門協同配合才能達到良好效果。
□強調國內知識產權的保護也應注重國家安全。知識產權與國家安全緊密相連,完善知識產權安全相關政策法規,是全面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的必由之路。
作為“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民法典的頒布實施對包括知識產權制度在內的各種民事法律規范有著極其深遠的影響。盤點民法典制定以來知識產權制度的新發展,梳理其中的亮點,對于推動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價值。
面向現實,針對現行法律規范展開體系化修訂,是民法典時代知識產權制度新發展的第一個亮點。體系化是法典的生命力所在,也是部門法法律規范群得以有效運作的邏輯保障。自民法典頒布實施以來,我國先后修改和修訂了專利法、著作權法、科學技術進步法和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專利法實施細則等也跟進修改。為具體落實知識產權保護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陸續修改了《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一系列法律規范性文件,為個案裁判提供了明確指引。針對知識產權單行法和刑法在法律概念界定上的不協調問題,立足刑法修正案(十一)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出臺了《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一次全新的系統性解釋。根據該司法解釋,刑法中對“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等法律用語的解釋與著作權法的規定保持一致,確保刑事法律規范與作為前置法的知識產權部門法在概念界定上的統一性,提升法律規范整體的體系性和司法適用的權威性。
承接民法典中確立的新規則,追求知識產權的全面、嚴格保護,是民法典時代知識產權制度新發展的第二個亮點。受權利對象無體性特征的影響,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整體上呈現出大規模、分散性、反復實施的特征,傳統民法中侵權救濟的填平原則無法滿足侵權治理的現實需求,懲罰性賠償逐漸成為知識產權保護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早在2013年,第三次修改的商標法就率先確立了懲罰性賠償規則,2015年修訂的種子法和2019年修改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同樣納入了該制度。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提高侵權違法成本,民法典第1185條規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承接民法典所確立的覆蓋所有類型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懲罰性賠償,著作權法、專利法等知識產權單行法在修改中均增加了懲罰性賠償條款。為正確實施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下稱“《解釋》”),對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故意、情節嚴重的認定,計算基數、倍數的確定等作出了具體規定。《解釋》回應了司法實踐的困惑,細化了懲罰性賠償適用的方法、考量因素與限制性條件,錨定知識產權的全面、嚴格保護,對于進一步優化科技創新法治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落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優化部門間合作、實現協同保護,是民法典時代知識產權制度新發展的第三個亮點。知識產權保護屬于多線并行的系統性任務,需要相關部門協同配合才能達到良好效果。為此,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知識產權局出臺了《關于強化知識產權協同保護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知識產權局出臺了《關于強化知識產權協同保護的意見》等,深化司法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與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之間在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的分工,共同推動構建知識產權“嚴保護、大保護、快保護、同保護”工作格局。從具體舉措來看,主要包括建立常態化聯絡機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加強業務協作、加強業務保障等配套機制。多部門間的合作與協同保護有利于營造良好營商環境和創新環境,深度參與知識產權全球治理,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建設提供有力支撐。
強調國內知識產權的保護也應注重國家安全,是民法典時代知識產權制度新發展的第四個亮點。知識產權與國家安全緊密相連,完善知識產權安全相關政策法規,是全面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的必由之路。種子是農業的“芯片”,加強種業知識產權保護、推動種業自主創新,對于種業高質量發展和維護國家糧食安全具有基礎性、決定性的戰略意義。2020年以后,圍繞種業問題,國務院修訂了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關于審理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制定了《關于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二)》,將種業知識產權立法與司法保護推上了新臺階。從立法層面看,植物新品種權的權利對象延伸到收獲材料,保護環節拓展到為繁殖而進行處理、許諾銷售、進口、出口、儲存,權利效力擴張,保護期限延長。保護水平全面提高的同時,嚴控植物新品種權的授權條件,規定對違反法律,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生態環境的植物新品種,不授予品種權。將向境外申請品種權的登記部門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調整為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并要求向境外提供繁殖材料應當遵守種子法關于向境外提供種質資源的規定,通過登記部門的調整和配套法律規范的引入,守好植物新品種權的安全國門。從司法層面看,主要通過形成對侵權行為的全鏈條打擊來拓展保護范圍,引入訴前禁令和懲罰性賠償來提升保護力度,借助舉證責任轉移、文書提供命令和舉證妨礙制度來降低維權難度,細化科研例外、權利用盡原則和合法來源抗辯等權利保護的例外情形來調和個體權利保護與公共利益實現之間的沖突。立法與司法的聯動,充分賦能種業創新,也為種業知識產權保護筑牢安全屏障。
涉外知識產權糾紛的自主應對,是民法典時代知識產權制度新發展的第五個亮點。2025年3月13日,國務院公布了《國務院關于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處理的規定》(下稱“《規定》”),針對中國企業加速“出?!彼媾R的知識產權糾紛提供了系統性的解決方案。作為我國第一部專門解決涉外知識產權糾紛的綜合性行政法規,《規定》彰顯了我國政府在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處理上的自主應對態度?!兑幎ā返?條至第11條構建了覆蓋事前預防、事中應對、事后救濟的全鏈條服務機制,實現糾紛處理的立體化保障。第12條和第13條對跨境調查取證作了雙向規制,在維護我國司法主權的同時有效防范數據安全風險。而在第14條至第17條中,《規定》構建了多層次反制體系,引入了貿易反制、外交反制等措施,配置應對知識產權國際霸凌的法律武器;兜底條款的創設,更是為國家安全和競爭秩序的維護“解鎖”了法律武器庫。以我為主,以國為重,以法為基,《規定》通過對涉外知識產權糾紛的自主應對,再次展現了我國政府在處理一系列重要問題上的根本態度。雖然只有18條,但《規定》是我國應對涉外知識產權糾紛的強有力工具,必將在未來發揮極其重要的作用。
新發展離不開新變化,新變化催生新思路,新思路立足于新實踐,新實踐推動著新發展。以“新”為驅動力,我國知識產權強國建設必將邁向新高度。
?。圩髡邽槲髂险ù髮W民商法學院教授,本文系2023年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法典化背景下商業秘密保護的單獨立法研究》(23BFX184)的階段性成果]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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