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位員工在找到新工作后,提前一個月向老東家遞交了辭職申請。人事經理接到通知后,直接回應:“明天就走吧,別拖到下個月。”員工對此表示不同意,強調自己已經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提前30天書面通知了,公司應該等滿一個月才能讓他離開。人事經理卻堅持認為,既然員工已經找到了新的工作,留在這里也沒有任何意義,且可能影響團隊士氣,公司不需要一個心不在焉的員工。
員工聽到這樣的回答后,感到非常不滿,當場表示要申請勞動仲裁,認為公司侵犯了他的合法權益。這一事件很快在網絡上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和討論,迅速形成了一場輿論風波。
網友們的觀點分成了兩個陣營。一派認為員工并不了解勞動法,他們指出:“你主動辭職,公司有權隨時讓你走,哪有什么30天必須等到?”并引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作為依據。另一派則找到了律師咨詢,得到了不同的答案,律師明確表示員工提前30天通知是單方解除權的行使,公司不讓員工等滿30天是違法解除,員工因此可以要求獲得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還有一些網友認為這個問題并沒有一個標準的答案,勞動仲裁可能不會支持員工,畢竟員工是自己先提出辭職的,且證明公司“趕人”的意圖存在難度,為了一個月的工資而去打官司并不值得。
勞動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員工辭職必須提前30天通知,但并沒有規定公司必須等滿30天。法律專家對此進行了解釋,他們認為員工在通知公司后,公司可以選擇立刻同意員工的離職,但如果員工堅持要等到30天之后,公司強行要求員工提前離開則可能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墒悄兀诂F實生活中,員工想要證明公司“趕人”是非常困難的,尤其是當員工自己先提出辭職的情況下,公司往往以工作交接完畢或崗位不再需要為由要求提前離開。
有人分析了公司急于趕走員工的原因,他們推測公司可能擔心員工在離職后態度會變差,從而影響工作,或者是為了節省一個月的工資和社保成本。也有人吐槽職場現實,認為公司當然希望盡快打發走員工,畢竟員工已經心不在焉,公司也不想留下一個“刺頭”在團隊里。有HR從業者私下透露,快速處理主動離職員工是不少公司心照不宣的做法。
這件事情在網上爭論了幾天,一些人認為勞動仲裁可能不會支持員工,建議員工不要過于較真,抓緊去新單位報到更重要;另一些人則認為公司過于霸道,無視法律程序,員工應該堅持自己的權利。但大多數人都覺得,員工馬上就要去新公司上班了,為了這點錢和老東家鬧上勞動仲裁,對職業發展并沒有好處,最后可能會讓自己兩頭為難,甚至影響新工作的背景調查。
有法律博主提醒,員工在辭職前最好先和公司書面確認離職日期(如通過郵件或留存簽字的文件),避免僅僅通過口頭約定。如果公司堅持要求員工提前離開,員工可以先口頭同意,但一定要保留好相關證據,比如聊天記錄、郵件或錄音,以備萬一真的需要申請勞動仲裁時使用。不過,大部分網友認為,這種小公司根本不會在乎這些,員工就算有證據也未必能贏得仲裁,維權成本高且耗時長。
還有人說這件事情反映了職場現實,員工一旦主動提出辭職,就失去了談判的權利,公司想怎么處理就怎么處理,處于相對弱勢。如果員工想要平穩地離開公司,最好不要硬碰硬,畢竟新工作更重要,因小失大不劃算。但也有網友感到非常氣憤,他們認為:“勞動法白紙黑字寫著30天,公司說趕走就趕走,這不是欺負人嗎?”這種簡單粗暴的處理方式傷害了勞資互信。
這件事情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個結果,但它已經讓很多人開始研究勞動法,意識到離職過程中的法律風險。有網友表示:“以后辭職前得先學法律,不然真可能被公司耍?!币灿腥苏f:“職場就是這么現實,別指望公司給你面子,自己得把條款看清楚,關鍵步驟留痕?!?/p>
員工和公司雙方各執一詞,勞動仲裁的結果還沒有出來。一些人等待著后續的發展,想看看法律實踐如何界定這種情況;另一些人則認為這件事情早就應該有明確的操作指引,不應該讓員工和公司一直扯皮。但法律從業者指出,核心在于理清“提前通知期”是員工的單方義務還是雙方必須遵守的期限。職場跳槽,能夠和平分手就已經很不錯了,不要為了這點小事把關系搞僵,畢竟行業圈子可能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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