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代購案件中為代購人員購買船票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2020年11月,時某與黃某(另案處理)結識,黃某得知時某在招募代購人員進行套代購活動,便提出為時某提供A市籍代購人員,時某同意后二人確定合作模式,時某負責在海南島內購貨事宜,黃某負責在A市聯系貨主和招募代購人員。期間,黃某將被告人張某推薦給時某,張某根據時某的安排為代購人員訂購船票。
2020年11月17日至2021年2月1日期間,黃某聯系的貨主王某(另案處理)將貨款轉給黃某,黃某把貨款轉給時某,或者由王某直接將貨款轉給時某,時某根據黃某提供的代購人員信息通過自己或者安排張某、黃某為代購人員訂購離島船票,由時某或者黃某帶代購人員去免稅店或者由時某在免稅店網上購物商城利用代購人員身份信息、離島信息完成套購。套購完畢后,黃某組織代購人員提貨并乘船至A市B港后將免稅商品交給王某,或者由黃某在A市市通過快遞將免稅商品郵寄給時某聯系的客戶。
爭議焦點:套代購案件中為代購人員購買船票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張嚴鋒走私犯罪辯護律師團隊提示:
一、相關條文
1、《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下列走私行為,根據本節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2、《關于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政策的公告》第六條規定,已經購買的離島免稅商品屬于消費者個人使用的最終商品,不得進入國內市場再次銷售。
3、《關于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政策的公告》第七條規定,對違反本公告規定倒賣、代購、走私免稅商品的個人,依法依規納入信用記錄,三年內不得購買離島免稅商品;對于構成走私行為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爭議焦點分析
被告人張某提出:張某只是按照時某的安排幫助代購船票,對其他具體如何走私牟利的方案和具體實施方式一概不知情,也沒有參與商量研究,更沒有要借此牟利的主觀故意,無罪過幫助他人實施故意犯罪不構成共同犯罪,因此,張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本案中,張某明知時某等人實施走私犯罪,而參與其中,無論其是為了獲得無償居住的好處還是其他利益,均構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是指,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雖然不是直接實行犯罪行為的人,但是通過提供幫助、支持或者其他形式的協助,使得犯罪得以完成的人。根據中國刑法的規定,幫助犯通常需要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主觀方面:幫助犯必須具有犯罪的故意,即明知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犯罪,仍然選擇為其提供幫助。2.客觀方面:幫助犯在犯罪過程中實施了具體的幫助行為,這些行為對于犯罪的成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幫助行為可以是多種形式,比如提供作案工具、交通工具、信息情報、資金等。3.因果關系:幫助犯的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存在因果聯系,即如果沒有幫助犯的幫助,犯罪可能不會發生或者難以完成。
因此,雖然張某并未有借此牟利的主觀故意,但是其明知時某等人實施走私犯罪,仍然幫助他們訂購離島人員的船票,又由于其并不是貨主,也不是走私行為的決定者和實施者,其行為主要起中間橋梁的輔助作用,因此構成從犯。
最終,張某偷逃應繳稅額人民幣813,629.61元,法院判決其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上海峰京律師事務所
張嚴鋒 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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