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風”的指示精神,推動未成年人司法保護與家庭保護融合發力,促進家庭教育指導常態化、長效化,“為孩子父母學校”搭建家庭教育小課堂,推出“為孩子法治劇場”系列普法教育片,聚焦法律和社會熱點問題,以微視頻等形式,為社會提供家庭教育有聲“教材”。
先來看劇:
在婚姻家庭糾紛中,父母一方或者近親屬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情況時有發生,有的父母為了在離婚訴訟中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甚至將孩子藏匿在老家或者其他隱蔽地方不讓對方看望、照顧,人為斬斷父母子女親情的紐帶。
為孩子 · 法官說
以愛為名的傷害同樣不可原諒。
要知道,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具有嚴重的法律后果——不僅嚴重侵害對方監護權、探望權等權利,更損害未成年子女的權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父母一方具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情形的,法院應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則,優先考慮由另一方直接撫養。
法條 · 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二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時,應當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探望、財產等事宜,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應當依照協議、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確定的時間和方式,在不影響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的情況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的一方應當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
第十四條 離婚訴訟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優先考慮由另一方直接撫養:
(一)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二)有賭博、吸毒等惡習;
(三)重婚、與他人同居或者其他嚴重違反夫妻忠實義務情形;
(四)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等嚴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情形;
(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供稿 | 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
文字 | 王夏迎
責任編輯 | 阮韋涵
編輯 | 金文斌 謝錢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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