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胡玲玲 見習記者 王浩
7月21日,郭先生向媒體反映,其19歲的弟弟打車時本與司機私下談好100元的車費,但付費時不小心錯付成1010元,并且索要無果。幾天后,郭先生得知弟弟自殺的消息。
針對該事件,有律師解讀,乘客錯付的1010元中,超出合理車費的部分屬于不當得利,不當得利的得利人負有返還義務,若能證明司機拒不退款行為,與男孩自殺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且司機行為具有過錯或違反公序良俗,還可以要求司機承擔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此前,據家屬郭先生向九派新聞介紹,3月29日,弟弟原本從上海虹橋高鐵站下車,準備打車到浦東新區寶佳苑小區附近,出站時與一運營車輛司機私自約定了100元的車費,因操作失誤,支付成了1010元,司機收錢后開車離開。弟弟發現后,通過微信留言要求退款,沒有得到司機回復。
4月3日晚,哥哥從同伴處得知弟弟有輕生念頭,4日從河南趕赴上海,隨后和家人及警方一同尋找,歷經近6天,于9日晚上在蘇州穹窿山發現弟弟遺體,并確認其于4月6日凌晨3點多喝農藥自殺。
郭先生說,事發到現在,司機從未主動聯系過他們,剛開始跟司機打了一通電話還能打通,后來就再也無法接通。處理完弟弟的后事,郭先生把司機告上法庭。郭先生稱,7月16日開庭時,司機沒有到場。
此前的報道中還提及,郭先生代理律師李律師表示,該案件的主要訴訟請求是要求司機返還多付的車費。
有評論指出,19歲男孩已逝,究竟是不是因為910元的差價而喝下農藥,人們已經無法從他口中得到確切的答案了,但此事還是給人們留下無限感慨。
對此,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乘客錯付的1010元中,超出合理車費的部分屬于不當得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構成不當得利。
趙良善指出,不當得利的得利人負有返還義務,家屬可主張返還多付的車費910元,還可根據具體情況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若能證明司機拒不退款行為與男孩自殺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且司機行為具有過錯或違反公序良俗,可要求司機承擔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趙良善介紹,倘若家屬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等訴求,需證明司機拒不退款行為與男孩自殺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具體因果關系界定較為復雜,需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如男孩在索要退款過程中的心理狀態變化,司機拒絕退款的方式、態度及次數等,但這通常需有充分證據,如男孩的聊天記錄、遺言等能證明其自殺與司機拒絕退錢有直接關聯。
趙良善提醒廣大消費者,發現錯付后,應及時與收款方溝通,要求返還,并保留溝通記錄。若溝通無果,可向收款方所屬平臺、相關監管部門投訴,尋求幫助。若仍無法解決,可收集證據,如支付憑證、溝通記錄等,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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