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國家醫保局辦公室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的通知》,對價格招采信用評價制度進行修訂。此次修訂在堅持原有制度框架的基礎上,主要是對于評價的檔次、依據等做了調整。
具體來看,在原有法院判決案例和相關執法部門行政處罰認定的案件事實基礎上,此次修訂增加了審計報告或審計部門移送問題線索的查辦結果作為依據,重點就商業賄賂、違規競標等行為造成的醫藥價格虛高開展評價處置。
此次修訂將失信評價中“一般”“中等”“嚴重”和“特別嚴重”四檔,簡化為“失信”“嚴重失信”“特別嚴重失信”三檔;同時收緊評價標準,對于商業賄賂導致的“特別嚴重失信”由原先的200萬元以上調整為100萬元以上,“嚴重失信”由原先的50萬~200萬元調整為50萬~100萬元。
對于涉稅違法導致的“特別嚴重失信”由原先的1000萬元以上調整為250萬元以上,“嚴重失信”由原先的100萬~1000萬元調整為50萬~250萬元,“失信”由原先的10萬~100萬元調整為5萬~50萬元。對失信行為涉及向醫療保障部門(含醫藥集中采購機構)工作人員行賄及給予其他不正當利益,或在國家組織集中帶量采購中圍標串標的,按最高失信等級頂格評定。
為了提高企業的失信成本,國家醫保局此次提出采取梯次式處置措施,按失信等級不同,對配送企業分別暫停其在評價省份的配送資格1年、3年、5年。在全國范圍內累計“失信”3次以上的直接升級為“嚴重失信”。對“特別嚴重失信”生產企業,中止其全部產品在評價省份的掛網、投標資格,同時中止其涉案產品在所有省份的掛網、投標資格。
值得注意的是,國家醫保局還要求,涉案產品申請調整信用評價或重新申報掛網時,需按不低于20%比例剔除價格虛高空間,對不能退回不合理收益的,在原有降幅比例上進一步追加10%。對于同廠家同通用名同劑型產品,在涉案產品確定合理價格空間后,需同步按差比價規則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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