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加班申請用人單位拒絕,還能主張加班費嗎?
「法律解答」
可以。
用人單位的加班審批制度是防止勞動者惡意泡加班的常用方式,能夠維護正常的生產管理秩序促使形成多勞多得的良好氛圍,故法院認為該制度合法有效。
而在實踐中,這項制度卻成為了用人單位變相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的手段。理由在于工作量的不確定以及任務完成的時間不確定,雙方無法事前達成一致,而通過事后報批的方式來完成加班時長的計算。
據此,鑒于勞動者證據意識不強的特征,用人單位很容易事后抵賴或不批準,另外,有些勞動者職場經驗不足,領導口頭拒絕加班申請后自己便認慫加班申請都不敢遞交,害怕會得罪領導從而陷入維權窘境。
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本案中王某提交了其與領導、人事的微信聊天記錄與考勤記錄,網絡科技公司認可其真實性,上述證據相互印證,可證實2020年8月起公司的確安排王某每天9時至21時上班。某網絡公司雖以公司規定的加班審批制度抗辯,但不影響“用人單位安排”加班這一事實的認定,故王某主張延時加班工資于法有據,予以支持。[1]
可見,即便用人單位拒絕審批或領導不批準加班,倘若勞動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加班事實的,用人單位以加班審批制度抗辯不用支付加班費的,沒有法律依據。因此,勞動者事前要做好加班指派任務的留痕工作,在加班時搜集、固定工作記錄,避免權利受到侵害。
[1] 來源:上海虹口區涉休息權勞動爭議仲裁與審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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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語
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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