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擔保是指在執行中,被執行人或第三人以財產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
網友咨詢:
關于執行擔保的期限有什么規定?
陳飛律師解答:
被執行人或者他人提供執行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擔保書,并將擔保書副本送交申請執行人。暫緩執行的期限應當與擔保書約定一致,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擔保期間自暫緩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擔保書中沒有記載擔保期間或者記載不明的,擔保期間為一年。擔保期間屆滿后,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他人提供財產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其申請解除對擔保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
陳飛律師補充:
擔保書中應當載明擔保人的基本信息、暫緩執行期限、擔保期間、被擔保的債權種類及數額、擔保范圍、擔保方式、被執行人于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后仍不履行時擔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強制執行的承諾等內容。
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后被執行人仍不履行義務,或者暫緩執行期間擔保人有轉移、隱藏、變賣、毀損擔保財產等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恢復執行,并直接裁定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不得將擔保人變更、追加為被執行人。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以擔保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為限。被執行人有便于執行的現金、銀行存款的,應當優先執行該現金、銀行存款。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擔保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八條 人民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可以暫緩全部執行措施的實施,但擔保書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條 擔保書內容與事實不符,且對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產生實質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恢復執行。
第十條 暫緩執行的期限應當與擔保書約定一致,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陳飛律師
畢業于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2014年始在安徽文法律師事務所工作,盡己所能幫助需要幫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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