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自治區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內蒙古自治區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的制定出臺,為規范內蒙古電動自行車管理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電動自行車已成為人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在方便出行的同時,電動自行車管理也存在諸多問題:管理職責不夠明確,登記管理制度不夠健全,基礎設施保障不足,亂停亂放、加裝改裝、“飛線”充電等問題比較突出,亟需通過地方立法加以規范。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條例》的制定工作,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積極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著力破解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
《條例》共7章47條,對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通行、停放、充換電、租賃經營及其他相關管理活動作出了具體規定。
一是明確規范對象。《條例》規范的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電池為能源,實現電驅動、電助力功能,符合電動自行車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兩輪自行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電動自行車屬于非機動車。日常生活中的電動摩托車、電動輕便摩托車以及普通三輪摩托車,依法應當按照機動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二是加強源頭管理。《條例》按照電動自行車相關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嚴格落實生產者、銷售者責任,明確規定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及其零配件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和相關行業標準,要求生產者嚴格落實產品質量主體責任。
三是落實登記要求。《條例》規定電動自行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并取得號牌方可上道路行駛。為使登記管理更加便民利民,《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采取設立登記代辦服務點、推行帶牌銷售、網上辦理等多種舉措,為人民群眾提供便民登記服務。
四是規范停放、充換電和消防安全。《條例》設置專章規范電動自行車停放、充換電和消防安全,包括明確禁止停放電動自行車、放置電池或者充電的區域,明確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在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和充換電設施的規劃、建設等環節的管理責任,以及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運營單位和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快遞、外賣等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承擔的主體責任。
五是明確道路通行相關規定。《條例》明確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的通行規定和禁止性行為,嚴格規范電動自行車駕駛行為。
六是鼓勵佩戴安全頭盔。為提高駕駛人和搭載人交通安全意識,保障出行安全,《條例》對佩戴安全頭盔作出倡導性規定,逐步有序推廣佩戴安全頭盔。
七是關于法律責任。《條例》設置了“柔性執法”條款,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對改裝、拼裝、加裝電動自行車和違反消防安全要求違規停放、充換電等違法行為合理設定相應法律責任。
▌來源:內蒙古人大微信公眾號
編輯:董瑩
編審:趙宗杰 張革
終審:劉暢 雷建軍
總監制:肇慧茹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