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理解襲警罪中所指的“人民警察”?
襲警罪,是指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行為。襲警罪的犯罪對象是人民警察,如果不是人民警察,則不構成襲警罪。因此,合理界定“人民警察”的范圍,對于準確理解和適用襲警罪至關重要。
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出現輔警單獨或與人民警察共同執法的情況,對于輔警能否成為襲警罪的犯罪對象,存在“肯定說”和“否定說”兩種不同的觀點。“肯定說”認為人民警察與輔警的區別是人事管理上的區別,并不是職權上的區別,當輔警協助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職權時,二者行使的職權具有同一性,只是行使職權時的具體分工不同而已。
而“否定說”則認為,對于暴力襲擊正在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輔警人員,不應該作為襲警罪處理,理由在于輔警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只能在公安民警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輔助性工作。筆者認為,襲警罪重點保護的法益是人民警察的執法活動,而不是警察的身份,這一點從刑法條文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而不是“暴力襲擊人民警察”中可以看出。
因此,判斷輔警能否成為襲警罪的犯罪對象,重點在于判斷輔警是不是依法執行其職責范圍內的執法活動。司法實踐中,輔警在協助人民警察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開展行政管理和服務人民群眾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貢獻,其在執法過程中若受到執法對象的暴力襲擊也可能出現傷亡。當輔警和人民警察進行聯合執法時,輔警的行為依附于人民警察的執法行為,二者是融為一體的,此時輔警的行為相當于是“人民警察”執法行為的延伸,應當受到刑法的平等保護。如果人為地將輔警排除在襲警罪保護的范圍之外,既與社會治理的現實需要不相符,也與常識、常理、常情相違背。
二、如何理解襲警罪中所指的“暴力”?
對于襲警罪中“暴力”的理解,理論界爭議很多,大多數學者的觀點可以分為“狹義暴力說”和“廣義暴力說”。“狹義暴力說”認為襲警罪中的“暴力”僅指對人民警察的人身施加的有形的力。“廣義暴力說”認為襲警罪中的“暴力”不僅包括對人施加暴力,還包括對物施加暴力的情況,如采用砸毀警車、城管車輛,燒毀應當被沒收的物品等手段,使公務難以順利執行的行為,并言明此處對物的暴力不是泛指一切,而是指通過對物暴力而間接施加于人身的情形。
筆者同意“廣義暴力說”,認為這里的“暴力”應當既包括對人民警察的身體直接作用的有形力,也包括通過作用物體的傳遞,仍有可能侵犯到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的間接的力。例如,故意開車撞翻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駕駛的警車的情形,就極有可能在造成警車毀損的同時傷害到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因此,對于指向人民警察身體的間接暴力,也即通過對警用設施、警用裝備等物體施加作用力的方式間接襲擊人民警察的情形,應當解釋為襲警罪中的“暴力”,不然會對保護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人身權利留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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