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案例
李某寶等非法采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刑事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非法采礦罪 事前通謀 收購盜采海砂 海洋生態環境
01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間,被告人李某寶、洪某貴、李某順分別按照40%、40%、20%的占股比例共出資875.8萬元購買“皖迎河XXXX”內河散貨船,共謀販運非法盜采的海砂牟利。其中李某寶負責聯系海砂買賣事宜,洪某貴負責收付砂款、支付工資,李某順負責指導船舶維修。2021年2月,李某寶等三人以每月2萬元工資雇傭王某雷任船長,以每月1.2萬元(2021年9月份工資調整為每月2萬元)雇傭被告人桂某光任輪機。2021年6月2日,被告人李某寶、洪某貴、李某順提前與盜采海砂的人員聯系后,指使桂某光及王某雷等人駕駛“皖迎河XXXX”散貨船前往福建省西洋島海域向盜采海砂的采砂船收購接駁海砂。同月6日凌晨,“皖迎河XXXX”散貨船及船載海砂返航途經浙江省普陀附近海域被舟山海警局查獲,王某雷被處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1000元。經鑒定,該批扣押海砂共計4636.33噸,總價190089.53元。2021年7月26日,舟山海警局依法以468269.33元的價格對上述海砂進行拍賣。2021年10月2日,被告人李某寶、洪某貴、李某順提前與盜采海砂的人員聯系后,再次指使桂某光及王某雷等人駕駛“皖迎河XXXX”散貨船前往東海某海域向在該海域盜采海砂的采砂船收購接駁海砂。接駁海砂過程中王某雷失蹤(至今下落不明),同月6日,桂某光接替駕駛“皖迎河XXXX”散貨船及船載海砂返航途經某附近海域時被福建省寧德海警局查獲。經鑒定,該批扣押海砂共計9747.19噸,總價311904元。2021年12月3日,寧德海警局依法以765000元的價格對該批次海砂進行拍賣。案發后,經自然資源部海島研究中心評估,涉案二次非法采砂行為造成海洋生態資源環境損害價值損失578442.11元,其中海域生態服務功能損失價值25142.11元、生態修復費用553300元。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9日作出(2022)閩0982刑初217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一、被告人李某寶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二、被告人洪某貴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三、被告人李某順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四、被告人桂某光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五、禁止桂某光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海上作業;……;八、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李某寶、李某順、洪某貴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支付生態損害賠償金578442.11元。宣判后,李某寶提出上訴。福建省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1日作出(2022)閩09刑終26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一、維持一審判決第三至第八項;二、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第二項;三、被告人李某寶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已預繳);四、洪某貴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已預繳);五、上述生態損害賠償金,上繳福建省寧德市級國庫[按照《福建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閩財資環〔2019〕1號)執行,用于寧德市域內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的修復、保護]。
02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被告人李某寶、洪某貴、李某順以牟利為目的,共同出資購買“皖迎河XXXX”散貨船,聯系非法采砂人,指使他人駕駛“皖迎河XXXX”散貨船前往指定海域,二次過駁、收購明知系他人非法采挖的海砂,對非法采挖海砂之非法采礦行為人存在事前通謀和事中共犯故意,參與非法采礦犯罪行為,其行為已與他人構成共同非法采礦犯罪。被告人桂某光受李某寶等指使駕駛內河散貨船從采砂船接駁盜采的海砂,其雖是雇員,在第一次參與接駁盜采海砂行為已被執法機關查獲的情況下,為獲取高額報酬,又再次接受指使從事接駁采砂船盜采的海砂,亦應認定已與他人構成共同非法采礦犯罪,予以處罰。被告人李某寶、洪某貴、李某順、桂某光參與海上非法采砂,二次礦產資源犯罪的價值數額累計計算達501993.53元,參與非法采礦共同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四被告人參與非法采礦共同犯罪采銷一體化的緊密度弱,作案次數較少,二次過駁、收購明知系他人非法采挖的海砂之礦產價值數額累計501993.53元超過“情節特別嚴重”數額標準不大,比較直接實施非法采礦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對較弱,對李某寶、洪某貴、李某順、桂某光可按非法采礦共同犯罪的從犯予以認定,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李某寶在四被告人參與非法采礦共同犯罪中,處于組織、指揮核心地位,作用最大;其在偵查機關訊問中不如實陳述犯罪事實,到案不具有主動性、自愿性,不予認定具有自首情節。李某寶在一審庭審中如實陳述犯罪事實,是在其他證據和同案犯如實供述,已經形成證據鏈的情況下,其坦白作用小;其在2021年6月被舟山海警局查處中故意隱瞞真實情況、騙逃處罰,領回返還的“皖迎河XXXX”散貨船,后再次組織作案,對其不能適用緩刑。其在一審當庭自愿認罪,二審中主動預交罰金、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符合愿意接受處罰的審查要件,可以從寬處罰。洪某貴、李某順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洪某貴自愿認罪認罰,二審中主動預交罰金、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符合愿意接受處罰的審查要件,可以從寬處罰。結合洪某貴、李某順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予以減輕處罰。但是,洪某貴在2021年6月被舟山海警局查處中故意隱瞞真實情況、騙逃處罰,領回返還的“皖迎河XXXX”散貨船,再次參與作案,故不能排除重新犯罪可能,且在四人參與非法采礦共同犯罪中,其負責財務收支,屬于骨干成員、作用較大,對其不應適用緩刑。桂某光經口頭傳喚自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可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其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罰。綜合李某順、桂某光的犯罪情節并參考其所在社區的評估意見,二人符合緩刑適用條件。本案非法開采海砂行為造成采砂區域海洋生態資源環境損害價值共計578442.11元,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包括四被告人在內的相關侵權人均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03
裁判要旨
1.被告人事先與非法采礦的犯罪分子聯系確定交易時間、地點、價格和交易方式等,指使或者駕駛運輸船前往指定地域直接從采砂船過駁并運輸銷售的,屬于事前通謀,應當認定為非法采礦罪共同犯罪。
2.人民法院應當結合被告人參與非法采礦共同犯罪采銷一體化的緊密程度、作案次數及涉案礦產價值等因素,綜合評價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確定其刑事責任和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賠償責任。
04
關鍵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8條、第1234條、第1235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5號)第3條、第8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一審: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22)閩0982刑初217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2022年10月19日)二審:福建省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閩09刑終26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2023年3月21日)
編輯|包鐵新媒體工作室 楊蕊
審核|王銳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