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興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助與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助與獎勵標準,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房屋征收補助與獎勵的對象為我市范圍內國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
第三條 搬遷費。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搬遷費按一次支付;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搬遷費按兩次支付。
住宅房屋的搬遷費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15元/㎡計算。搬遷費不足2000元/次的,按2000元/次計算。
非住宅營業房屋和非住宅非營業房屋的搬遷費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20元/㎡計算,不足2000元/次的,按2000元/次計算。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經選定或者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第四條 臨時安置費。住宅房屋的臨時安置費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12元/月/㎡計算,不足1200元/月,按1200元/月計算。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或現房產權調換的過渡期限為12個月,被征收人選擇期房產權調換的過渡期限為24個月。過渡期限內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一次性支付過渡期臨時安置費;房屋征收部門提供過渡用房的,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不支付臨時安置費。非住宅營業房屋、非住宅非營業房屋不給予臨時安置費。
第五條 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應按規定給予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延期的臨時安置費:
(一)被征收人自行解決過渡用房的,延長期限在12個月以內(含12個月)的,按原標準2倍支付臨時安置費;延長期限超過12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按原標準3倍支付臨時安置費;
(二)由房屋征收部門提供過渡用房的,延長期限在12個月以內的,按原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延長期限超過12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按原標準2倍支付臨時安置費。
第六條 最低補償標準。被征收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享受最低補償標準:
(一)被征收人戶籍和被征收房屋地址一致,且在被征收房屋中實際居住;
(二)僅有被征收房屋一處住房;
(三)被征收房屋補償價值(指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不含搬遷費、臨時安置費、裝飾裝潢等費用)低于80000元。
經公示確認,符合上述條件的被征收人可選擇領取最低貨幣補償款80000元。被征收人因分戶、析產造成補償款低于80000元的,不享受最低補償標準。
第七條 特困補助。被征收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員中,存在經民政部門依法認定的特困人員的,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騰空交房后,按30000元/戶給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第八條 提前搬遷獎勵。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搬遷獎勵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騰空交房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分別按以下標準予以獎勵:
(一)被征收房屋為住宅房或非住宅營業房屋。被征收人在第一獎勵時段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騰空交房的,每戶給予30000元獎勵;被征收人在第二獎勵時段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騰空交房的,每戶給予15000元獎勵。
第一獎勵時段和第二獎勵時段的獎勵不予累計。在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獎勵期限內被征收人未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或未騰空交房的,不予獎勵。
(二)計戶依據:被征收人以房屋所有權證為計戶依據,一證為一戶(不含非住宅非營業房屋),共有產權證按一戶計算。
第九條 補助和獎勵所需資金列入征收成本。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及相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給予補助和獎勵的,將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被征收人為獲得補助和獎勵,弄虛作假、瞞騙征收工作人員的,收回補助和獎勵,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及單位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泰興市城區規劃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泰興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助和獎勵辦法》(泰政辦發〔2015〕96號)廢止。
原件下載:
泰興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助與獎勵辦法.doc
來源 | 泰興市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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