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作業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行為。
網友咨詢:
危險作業罪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晁剛律師解答:
危險作業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客觀方面表現為強令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這里所說的強令是指明知違章并存在著很大 的危險而仍然強迫下屬進行作業。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具有強令資格的人,通常情況下是作業的領導者、指揮者、調度者。犯罪主觀方面對于“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行為人通常是故意,但不是希望和追求“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發生的現實危險”。
晁剛律師補充:
“現實危險”主要是指,已經出現了重大險情,或者出現了非致人傷亡或嚴重財產損失的輕微事故,雖然最終沒有發生嚴重危害后果,但這種沒有發生的原因,有的是因為被及時制止了,有的是因為開展了有效救援,有的完全是偶然性的客觀原因而未發生,此種“千鈞一發”的危險屬于本罪規定的“具有發生現實危險”。“現實危險”一般應當結合行業屬性、行為對象、現場環境、違規行為嚴重程度、糾正整改措施的及時性和有效性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 【危險作業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晁剛律師
北京市京師(菏澤)律師事務所 企業合規法律與政府公共法律事務部副主任,目前擔任菏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主辦律師、菏澤國資委旗下公司協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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