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理人是指破產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揮和監督之下全面接管破產財產并負責對其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的專門機構。破產管理人法律地位至關重要,因為其直接掌管破產財產,關系到破產目的的最終實現。
網友咨詢:
企業的破產管理人應當履行哪些職責?
鄧罡律師解答:
企業破產管理人肩負著重要職責,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接管事務: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全面掌控破產企業事務,為后續工作奠定基礎。
- 調查與報告: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清晰呈現企業資產負債等情況,讓相關方了解企業真實財務狀況。
- 決定管理事務: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維持企業運營必要秩序;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合理管控破產企業資金。
- 營業決策: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保障企業在破產程序中的適當經營。
- 法律事務: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維護債務人合法權益。
- 財產管理: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包括清理、變價等,對財產分配方案提出建議并執行,公平有序地分配財產給債權人。
- 會議提議: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保障債權人知情權與參與權。
鄧罡律師補充:
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可以在征詢有關社會中介機構的意見后,指定該機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管理人。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
人民法院決定更換管理人的,原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決定書之次日起,在人民法院監督下向新任管理人移交全部資料、財產、營業事務及管理人印章,并及時向新任管理人書面說明工作進展情況。原管理人不能履行上述職責的,新任管理人可以直接接管相關事務。在破產程序終結前,原管理人應當隨時接受新任管理人、債權人會議、人民法院關于其履行管理人職責情況的詢問。人民法院決定更換管理人的,應將決定書送達原管理人、新任管理人、破產申請人、債務人以及債務人的企業登記機關,并予公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十五條 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庸軅鶆杖说呢敭a、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ㄈQ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ㄎ澹┰诘谝淮蝹鶛嗳藭h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ㄆ撸┐韨鶆杖藚⒓釉V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ň牛┤嗣穹ㄔ赫J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本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鄧罡律師
北京市大都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本人有多年企業管理經驗,也是多家企業的法律顧問,擅長與客戶溝通,能快速抓住客戶的需求,提供最適合客戶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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