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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踐中,債務人為逃避債務履行,借助離婚協議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現象時有發生。本案中,債權人憑借生效判決主張債權時,卻遭遇債務人通過離婚協議將房產處置的情形。法院如何依據法律規定,在復雜的事實爭議中厘清法律關系、作出公正裁判,值得深入探討。
案情梳理
(一)債務糾紛與財產轉移背景
2005 - 2006 年間,債權人張立與債務人李強達成借貸合意,張立陸續向李強出借 60 萬元款項,該借貸行為旨在滿足李強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2010 年 7 月 30 日,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明確認定雙方借貸法律關系成立,并判令李強履行償還 60 萬元借款的義務 。然而,判決生效后,李強并未主動履行債務,經張立申請,法院于2010 年 7 月 2 日作出強制執行裁定,依法凍結登記于李強配偶陳芳名下、位于大興區的房產(以下簡稱一號房屋),并向相關部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限制該房產的轉賣、變更及過戶,遇拆遷需扣留全部拆遷款。
值得關注的是,在法院采取執行措施后的次月,即 2010 年 8 月 16 日,李強與陳芳簽訂《離婚協議》,協議中將夫妻共有財產無償處分給陳芳。直至 2022 年,因某項目建設,一號房屋被納入搬遷騰退范圍。根據搬遷檔案顯示,陳芳一家因該房屋獲得高額搬遷補償款,并選購多套安置房,而張立的 60 萬元債權卻始終未能實現 。鑒于此,張立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李強與陳芳離婚協議部分條款無效,并要求陳芳對李強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二)各方爭議焦點
原告主張(張立):
請求確認李強與陳芳于 2010 年 8 月 16 日簽訂的《離婚協議》第四條(債務個人承擔條款)、第五條(房產歸屬條款)無效;
申請認定一號房屋屬于李強與陳芳的夫妻共同財產;
判令陳芳對之前判決確認的 60 萬元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事實與理由:李強與陳芳存在惡意串通行為,通過離婚協議轉移財產的方式逃避債務履行,嚴重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 。
被告抗辯(陳芳):
對李強所涉債務不知情,且張立在不同訴訟階段對借款用途的陳述存在矛盾,質疑債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聲稱自 2006 年起便與李強分居,并已簽訂離婚協議,2010 年僅為補辦離婚手續,對李強后續事務未予參與;
強調一號房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于其父親名下,且房屋實際建造于雙方離婚之后,該房產與李強無關,不存在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 。
第三人意見:
李婷(長女):主張一號房屋由其出資建造,宅基地使用權與李強無關聯,依據拆遷政策,拆遷利益應歸屬于戶籍登記及實際居住人員;
李娜(次女):表示若一號房屋涉及李強財產份額,自愿放棄相應繼承權利,其余意見與陳芳一致;
李強、李陽(兒子):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與訴訟,亦未提交答辯意見 。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債務相關證據:已生效的判決書,明確確認李強對張立負有 60 萬元借款債務;強制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證明法院曾對一號房屋采取執行保全措施。
離婚協議證據:2006 年及 2010 年兩份離婚協議,其中 2010 年協議約定李強個人承擔全部債務,并將相關房產分配給陳芳 。
房屋相關證據:
搬遷檔案資料顯示,一號房屋產權登記人為陳芳,拆遷時在冊人員包含其子女;陳芳一家通過搬遷獲得高額補償款,并選購多套安置房 ;
關于房屋建造時間存在爭議:張立主張房屋建于李強與陳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陳芳及李婷則提供村委會出具的情況說明、建房費用票據及證人證言,用以證明房屋實際建造于 2011 年 。
案件分析
(一)離婚協議條款的法律效力認定
債務承擔條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對債務承擔的約定,僅在夫妻內部產生法律效力,不具有對抗外部債權人的效力。本案中,離婚協議第四條約定李強所欠債務由其個人承擔,該約定不能排除張立基于夫妻共同債務,向李強、陳芳主張清償的權利,故該條款對張立不產生約束力。
財產分割條款:《民法典》明確規定,債務人無償處分財產權益,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的,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撤銷該行為 。離婚協議第五條將房產分配給陳芳,結合李強曾參與建房等事實,該條款實質上構成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無償轉移。此行為致使李強責任財產減少,嚴重影響張立債權的實現,根據法律規定及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應認定該條款無效。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爭議
雖然張立主張一號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法院經審查認為,財產所有權的認定涉及物權法律關系,與本案中離婚協議條款效力糾紛分屬不同法律關系范疇。在未明確李強對一號房屋財產份額,且尚未對 60 萬元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作出認定的情況下,法院無法直接判令陳芳對債務承擔清償責任,需通過另行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予以解決。
裁判結果
經審理,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確認李強與陳芳于 2010 年 8 月 16 日簽訂的《離婚協議》第五條 “在大興區一號的房產歸女方所有”的約定無效;
該判決精準適用法律規定,對通過離婚協議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予以否定性評價,同時明確了不同法律關系在訴訟中的處理原則與邊界。
案件啟示
(一)債權人:強化風險防范與法律維權意識
債權人在發現債務人可能存在財產轉移跡象時,應當及時采取法律措施,如申請財產保全、提起債權人撤銷權訴訟等 。同時,要注重借款憑證、債務履行情況等證據的收集與保存,持續關注債務人婚姻狀況、財產變動等信息,以便在必要時通過法律途徑有效維護自身債權。
(二)債務人:恪守誠信原則,依法履行債務
企圖通過離婚、贈與等方式逃避債務履行,不僅無法免除法定償債義務,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還將面臨法律的否定性評價 。債務人應當秉持誠實信用原則,積極履行債務,否則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賠償、信用懲戒等。
(三)夫妻:規范財產分割,避免法律風險
在簽訂離婚協議涉及財產分割時,若夫妻一方對外負有債務,應當謹慎處理財產分配問題 。不合理的財產分割方案,可能因損害債權人利益而被法院認定無效。建議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依法依規簽訂離婚協議,確保協議內容合法有效,避免引發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家庭財產與債務糾紛往往交織著復雜的法律關系與利益訴求。在法治社會背景下,唯有遵循法律規定,才能妥善處理糾紛、維護各方合法權益。若您在債務追償、財產分割等方面遇到法律問題,歡迎咨詢專業律師,獲取精準的法律建議與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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