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文藝創作的花園里,靈感的花朵偶爾會出現相似的姿態,當兩段圍繞時光與意義展開的文字擺在眼前,“是否抄襲”的疑問便隨之而生。下面,我們結合著作權法原則與創作邏輯,剖析這一問題。
一、創作結構:通用框架≠抄襲實錘
兩段文字均采用“已知……,于是……”的排比句式,結尾以“賦予……形態/意義”升華,乍看結構相似。但這種排比+總結的寫法,實則是文學創作中常見的修辭與鋪陳手段,如同建筑里的“框架結構”,是公共創作資源,并非某一作者的獨創“專利”。著作權法保護的是獨特的表達,而非通用的結構模板,若因這般常見框架判定抄襲,無疑會捆住創作者的手腳,讓文學花園陷入“因噎廢食”的荒蕪。
二、內容表達:意象與情感的獨立天地
(一)意象詞匯:各有專屬風景
第一段以“海棠枯”“思念沉降”“勇氣抽芽”為錨點,將暗戀的細膩情感,嵌套在自然意象的榮枯里,像把心事種進了海棠花叢;第二段則用“傷痛冷卻”“孩童成長”“白紙書寫”,勾勒生命歷程與時間哲學,似在時光長河里打撈成長的哲思。具體詞匯、比喻路徑大相徑庭,是創作者各自在生活感悟里挖掘的獨特寶藏。
(二)情感邏輯:不同靈魂的絮語
第一段是暗戀者的“抒情小調”,借時光流逝,訴說“用歌聲給沉默情感塑形”的迫切,滿是青春心事的悸動;第二段是哲思者的“理性獨白”,聚焦“人主動賦予時間意義”,透著對生命、對時光更宏觀的思考。情感內核一個細膩柔軟,一個深沉理性,恰似兩條并行不悖的溪流,流向不同的心靈彼岸。
三、法律與創作實踐:“接觸+實質相似”的雙重考量
從法律判定標準看,“抄襲”需同時滿足“接觸”與“實質性相似”。現有兩段文字,既無證據表明后創作者“接觸”并借鑒前者(現實中,不同創作者對“時光與意義”的思考本就容易撞題 ),又在具體表達上高度獨立——沒有相同語句、段落,更無獨特原創內容的復制。
就像金庸作品里,即便有相似情節框架,只要角色關系、關鍵事件表達不同,就不構成抄襲。這兩段文字,思想主題雖有重疊(都談時光與意義 ),但表達形式天差地別,是創作者基于生活觀察的獨立創作,如同兩顆種子,在不同土壤里開出的相似“靈感之花”,并非抄襲的“翻版復制”。
四、結語:讓創作的相似,成為靈感共鳴的佐證
綜上,這兩段文字不構成抄襲。它們是創作海洋里的兩朵浪花,因“時光與意義”的共同母題相遇,卻憑借獨特的意象、情感,保持著獨立的靈魂。文藝創作本就源于生活、忠于感悟,相似的思考框架,是人類對共同命題的共鳴,而非抄襲的鐵證。期待創作者們繼續在靈感的星空里,捕捉屬于自己的獨特星光,讓相似的“創作漣漪”,成為激發更多美好表達的起點,而非抄襲爭議的漩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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