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某醫院的一名婦產科主治醫生在社交平臺上發文,表達了對婚檢結果涉及患者隱私問題的困擾。無論是否告知患者的另一半,醫生都陷入了困境,不知該如何應對。
該醫生在文中提到:“婚檢帶來的影響就是讓醫生陷入兩難。兩個月前,一位女性在婚檢中被查出患有艾滋病,首診醫生隨即上報疾控中心。疾控中心告知了該女性,但她表示不能將病情告訴其伴侶。結果不久前,男方也感染了艾滋病,憤怒之下威脅要殺死門診醫生,并直接向衛生健康委投訴,導致該醫生被停職待業。”
“一年前,類似的情況再次發生。另一位女性在婚檢中被發現攜帶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醫生同樣上報了疾控中心,但這次醫生將病情告知了她的伴侶。結果兩人未能結婚,該女性因此不斷投訴醫生。投訴成功后,醫生被停職三個月,最終選擇辭職。法律規定,醫生必須保護患者的隱私及女性的結婚生育權利。”
其實,這樣的悲劇一直在全國各地重復上演:江蘇南通一對夫妻婚檢顯示“不存在不宜結婚的健康狀況”,婚后男方發現妻子早已患有艾滋病;河南男子小新婚檢時,醫生以“沒有問題”“血脂稠”搪塞過去,三個月后夫妻雙雙確診感染;安徽一男子在新婚三個月后,通過疾控中心通知才得知妻子的艾滋病感染事實。
保密義務下的內心掙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醫生不能將患者病情告知另一半,只能通過做工作、疏導,要求患者主動告知。但在眾多案例中可以看出,大部分不會主動坦白,這讓醫生面臨道德和法律的雙重困境。
此前,在廣東從事婚檢工作的李慰玲醫生曾追蹤一位HIV陽性男士長達三個月。“婚檢時他們已經結婚了,女方有備孕計劃。如果懷孕,對女方和寶寶太危險。”她連續撥打了幾十個電話,開始時對方推脫沒時間,后來干脆拒接。
“最后我用了沒有辦法的辦法:告訴他如果不來,我會打電話提醒他妻子詢問婚檢結果。”李慰玲坦言自己不會真這么做,但這種“威脅”終于讓男士帶著妻子回到醫院坦白病情。當女孩在診室里崩潰大哭時,醫生的內心同樣備受煎熬。
這位醫生的經歷并非個例,許多從事婚檢工作的醫護人員都面臨過類似的道德困境。患者拿隱私權說事,表示醫生倘若透露給伴侶,就是侵犯隱私權,就是犯法,就要找醫生的麻煩,這令醫生們如坐針氈,不知如何是好。
患者所說的隱私權,在別人眼里就是知情權,隱私權要被保護,難道知情權就不被保護了嗎?
婚檢臺上的法律困境
當一對新人滿心歡喜地走進婚檢室,很少有人意識到,那張薄薄的檢查報告背后,藏著一場關于生命權與隱私權的法律拉鋸戰。
在武漢某三甲醫院的醫務科檔案里,鎖著一份特殊的醫療糾紛調解記錄。2024年3月,當李醫生將HIV陽性結果告知男方后,女方以侵犯隱私權為由提起訴訟,最終法院依據《艾滋病防治條例》第39條“未經本人同意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信息”的規定,判決醫院承擔賠償責任。然而僅僅半年后,同一科室的王醫生因未告知女方其配偶的梅毒檢測結果,被以“未盡健康告知義務”起訴,法院又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3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作出相反判決。
法律的天平在這里似乎出現了微妙傾斜。一方面要求醫生保護患者隱私,另一方面又要求醫生提出暫緩結婚的建議,卻不能說明具體原因。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的實證研究顯示,目前涉及婚檢的多部法律法規中,有9部存在條款沖突。《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22條要求醫生“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12條又規定“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卻未明確檢查結果的告知范圍。這種模糊性,在艾滋病防治領域尤為突出。據2024年國家疾控中心專項調研數據,全國每年約有8.7萬例婚檢HIV陽性案例中,僅15.3%的感染者主動告知伴侶,而醫生直接告知的比例不足3%,這種“告知真空”導致每年新增約2.1萬例婚內感染案例。
更值得關注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3條雖確立了重大疾病告知義務,但對“重大疾病”的界定采取列舉式立法,僅明確列舉了“艾滋病、梅毒、精神分裂癥”等有限病種,而將遺傳性疾病、嚴重心臟病等排除在外。復旦大學附屬婦產科醫院的統計顯示,2024年因隱瞞遺傳性疾病導致的缺陷兒出生率,較2010年上升了47%,其中83%的案例因法律未明確界定而無法追責。
破局的權利從來不會“交給”醫生
在北京大學醫學人文學院的倫理試驗室里,一組針對婚檢醫生的道德兩難試驗正在進行。當被問及“是否應告知HIV陽性患者的配偶”時,87%的受訪醫生選擇“在患者拒絕告知時秘密通知”,但63%的醫生承認這一選擇“違背了希波克拉底誓言”。
某相關領域專家曾指出:“當醫生擅自披露患者隱私時,其實是將患者的人格尊嚴工具化,用以實現保護他人健康的目的,這在倫理上構成對患者主體地位的消解。”
當我們深入剖析婚檢困境的本質,會發現這不僅是一個法律或醫學問題,更是現代社會個體主義與共同體意識博弈的縮影。
在西方契約論傳統中,婚姻被視為兩個獨立個體的自由合意,隱私作為個體自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不可讓渡的價值。然而在中國傳統文化語境下,婚姻從來都是“合二姓之好”的社會行為,夫妻雙方對彼此的健康負有道德乃至法律上的責任。這種文化差異,使得我國在處理婚檢告知問題時,需要兼顧西方的個體權利觀念與中國的家庭倫理傳統。
某參與社會調研的法官曾言:“最好的法律,不是讓醫生在隱瞞與背叛間做選擇,而是讓每個公民在步入婚姻時,都能在知情權的陽光下,作出對生命負責的選擇。”
然而,現實的復雜性往往超出了法律條文的框架。在情感與理性的交織中,婚檢成為了一面鏡子,映照出人性中的善與惡、責任與逃避。一些人認為,如果婚檢結果必須保密,那么婚檢的意義何在?另一些人則擔憂,一旦隱私被泄露,將面臨無法挽回的信任破裂和人際關系的瓦解。
這種矛盾心理,在醫生群體中同樣存在。他們既是醫療專業知識的持有者,也是患者隱私的守護者。在婚檢這一特殊場景中,醫生往往被置于兩難境地,既要履行醫療職責,又要尊重患者隱私。這種角色的沖突,使得醫生在面對婚檢結果時,往往感到無所適從。
如何解決這一問題?
或許需要我們在制度創新與倫理審視中持續探索,在法律條文的剛性框架與婚姻倫理的柔性需求間尋找動態平衡。當技術手段(如合并婚檢報告)、法律修訂(如明確重大疾病界定)與社會教育(如強化健康責任意識)的多重努力交織時,或許才能逐漸勾勒出更具彈性的解決方案。但這一過程必然伴隨著持續的爭議與調適——畢竟,每一次對權利邊界的重新勘定,都牽動著個體自由與共同體福祉的深層博弈。
這場關于婚檢的討論,最終指向的或許是一個更根本的命題:在愈發個體化的現代社會中,我們該如何定義 “他人的健康” 與 “自我的權利” 之間的關系?而這一命題的答案,或許就藏在每一位醫生的臨床抉擇、每一次立法者的條款斟酌、每一對新人的坦誠溝通之中,在持續的社會共識凝聚中慢慢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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