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曾淑芳 田文婷 記者 孫蘇皖)“我們擁有專業團隊,代寫論文,百分百見刊,一條龍服務……”花錢就能解決職稱評定的論文難題?6月9日,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件,南京一醫院護士為評職稱花錢找論文代寫,被“鴿”后將論文中介告上法庭要求退費。
原告張某就職于南京市某家醫院,評上主管護師是其心心念念的愿望。然而,單位明文規定職稱晉升必須滿足的條件之一是“在國家核心期刊發表論文”。但因各種原因,張某一直未能在論文發表方面取得進展。
一籌莫展之際,張某認識了被告于某。于某宣稱,只要張某愿意支付相應的費用,就可以幫其搞定論文發表的事宜。經雙方口頭協商,約定由于某幫忙解決論文撰寫及發表事宜,論文發表在國家核心期刊后,張某需要支付35000元。應于某要求,張某陸續向于某支付了13500元。按約,于某向張某提供了一篇論文,經張某郵箱先后向三個核心期刊投稿,均被退稿。歷時五個月,該論文仍未成功發表。遂,張某要求于某退還所支付的費用。
雙方協商未果,張某訴至棲霞區法院。要求判令于某退還所支付的13500元,賠償精神損失費3500元以及調取于某身份信息費500元。于某辯稱,已將錢款支付給代寫論文的人,未答應原告可以發表論文,只是先幫原告找人寫再找雜志社發表,如果當時答應發表應按35000元收錢,寫論文與發表的錢是分開的,即使沒有發表也不應退論文的錢。
本案中,張某因職稱評定需要,故找到于某,支付費用讓其幫忙撰寫、發表論文,雙方就代寫論文相關事項形成了口頭合同關系。代寫論文是學術不端的造假行為,破壞了學術誠信環境,違背了學術研究應當遵循的原則和道德要求。原被告間的合同破壞了職稱評定的公平性、損害了他人公平評定職稱的權利,顯然違反了公序良俗,因此原被告之間的合同應屬無效。
張某與于某之間的合同關系無效,被告于某作為受委托方其獲得的不當利益13500元應當返還。關于被告于某答辯稱已把錢交給代寫論文的人,因其未向法院提交有效證據予以證明,法院不予采納。關于原告張某主張的精神損失費、委托律師調取被告信息的費用,因案涉合同內容違背公序良俗,原告對此存在過錯,其主張的精神損失和律師費用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發表學術論文要摒棄急功近利走捷徑的思想,自覺抵制“槍手”代寫、代發論文等不端行為,提升自身業務能力和學術水平,通過自己腳踏實地的努力發表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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