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丹/制圖
作者|褚宸舸
責編|薛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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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日起,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以下簡稱監察法)正式施行。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的關于修改監察法的決定共24條,主要包括五個方面內容:完善立法目的、監察工作原則和派駐監督;新增監察措施,授予監察機關必要的權力;完善監察程序;充實反腐敗國際合作的內容;強化監察機關的自身建設。修正后的監察法共計9章78條。為了落實新修正的監察法,2025年4月27日國家監察委員會全體會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也于202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監察法的修正作為鞏固拓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成果的重要舉措,對解決新形勢下監察工作中的突出問題,進一步加強監察工作規范化、法治化具有重要意義。此次修正的監察法體現了授權和控權的平衡。授權指賦予監察機關必要的權力,進一步完善反腐敗工作體制機制,強化派駐監督和反腐敗國際合作,增設必要的監察強制措施,增強治理腐敗效能。控權指要明確監察機關行使權力的界限,規范監察權在法治軌道上依法行使。在法律具體適用過程中,要防止“燈下黑”,確保監察權受監督、有約束。即必須強調人權保障,完善監察程序,嚴格批準權限,健全監察機關內控機制,實現監察工作的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
具體而言,授權和控權的平衡主要體現在監察法第四章“監察權限”、第五章“監察程序”和第七章“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這三章修改數量共18條,在此次監察法修改中占比較高。其中,“監察權限”部分,修改4條新增3條,主要是給監察機關賦能和授權的規定;“監察程序”部分,修改6條新增2條;“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部分,修改1條新增2條,主要著眼于監督制約監察機關行使權力。
多處修改體現授權理念
創設監察再派出制度,增強監察全覆蓋的有效性。一些特定的單位、國有企業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可以向其駐在單位的下一級單位再派出;國家監委派駐監察機構、監察專員可以向駐在單位管理領導班子的普通高等學校再派出;國家監委派駐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監察機構可以向駐在單位管理領導班子的國有企業再派出。
授予必要的監察權限,增強監察機關反腐敗能力。首先,科學構建監察強制措施體系,新增強制到案、責令候查、管護三項監察強制措施。其次,明確談話、函詢措施的法律地位,優化勘驗檢查措施相關表述,增加調查實驗規定。最后,優化延長留置期限,適應監察辦案實際,解決重大復雜案件留置期限緊張問題,從而保證辦案質量和效果。
充實完善國家監委反腐敗國際合作職責。與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等法律進行銜接,明確反腐敗執法合作、引渡、司法協助、被判刑人的移管、資產追回、信息交流六項工作。
新修正的監察法中的控權措施
強調保障人權。其一,在監察工作原則中,新修正的監察法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權”規定,明確保障監察對象及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將人權保障理念落實到調查取證、措施適用、救濟機制等新增規定之中。其二,在監察程序中增加規定“調查人員應當依法文明規范開展調查工作”,并明確不得以暴力等方式收集證據,堅決杜絕違法取證。其三,強調保護企業產權、自主經營權,嚴禁利用職權非法干擾企業生產經營。需要企業經營者協助調查的,應當保障其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避免或者盡量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其四,強化保密要求,將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工作秘密和個人信息納入保密范圍。
嚴格規范監察強制措施適用。首先,使用列舉式的立法技術對新增強制措施的適用情形、權限和程序進行規定。明確強制到案、責令候查、管護要經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增加將管護、留置措施依法變更為責令候查措施的規定,體現慎用管護、留置措施的精神。其次,嚴格限定留置期限再延長和重新計算的審批層級、適用條件和次數等,防止實踐中被濫用。最后,明確審理程序的法律地位,要求對案件事實和證據、性質認定、程序手續、涉案財物等進行全面審理,強化監察機關內部調查部門和審理部門的互相制約。
強化對監察機關、監察人員監督和違法行為的責任。其一,新增監察禁閉措施,體現對監察人員從嚴監督和約束。監察人員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為防止造成更為嚴重的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監察機關經依法審批,可以對其采取禁閉措施。其二,明確承擔留置場所看護勤務的機關,要求由公安機關負責省級以下監察機關留置場所的看護勤務,并對留置看護隊伍的管理作了原則規定。其三,明確特約監察員的法律地位。特約監察員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實行監督。其四,完善申訴追責機制。結合新增監察強制措施、保護企業產權和自主經營權的要求,相應完善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辦案的申訴制度和責任追究規定。
平衡授權和控權的具體制度設計
平衡授權和控權體現在新修正的監察法的許多制度設計中。例如,新增的監察措施,一方面屬于授權規范,另一方面其嚴格的審批程序、時限規定及申訴機制又體現了控權精神。
首先,新增加的強制到案措施解決了部分被調查人拒不到案的問題,但新修正的監察法同時規定,其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若需要轉為管護或留置措施的,強制到案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且不得以連續強制到案的方式變相拘禁被調查人。
其次,對不符合留置條件但需要繼續調查的被調查人可采取責令候查措施,限制其離開居住地并要求配合調查,但新修正的監察法同時規定,責令候查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被調查人及其近親屬有權申請變更措施,監察機關須在三日內作出決定并說明理由。
最后,對存在逃跑、自殺風險的自動投案或主動交代問題人員,可采取管護措施。該措施將有效增強監察機關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賦予其短暫限制調查對象人身自由的權力。同時,新修正的監察法規定,采取管護措施后,應當立即將被管護人員在二十四小時內送留置場所,七日內作出留置或解除管護的決定,特殊情況僅可延長一日至三日。
新修正的監察法進一步平衡授權和控權之間的張力,不僅及時回應了社會重大關切,還充分表明監察機關既要有效行使監察職責,又要自覺接受監督的制度設計初衷。
本文為陜西省社科基金專項項目“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問責與容錯銜接協調機制研究”(項目編號:2024FS04)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為西北政法大學紀檢監察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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