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杉磯暴動愈演愈烈,美國親手擲出的回旋鏢飛了六年,終于飛到了自己頭上,原來“美麗的風景線”不會消失,只會轉移,這一刻,所有移民緊密團結起來,這一刻,我們都是洛杉磯人。
但今天我不打算幸災樂禍,也不打算落井下石,我將以旁觀者的視角從根子上說清楚這次暴動的來龍去脈,前因后果。
這一切都源自美國獨特的司法體系,尤其是以聯邦移民執法局(ICE)為代表的移民司法體系與美國地方刑事司法體系之間,那理論上存在優先地位、現實中卻充滿落差的復雜關系。
要理解這場沖突,就必須先理解一個關鍵機制,當一個人在美國的土地上,因某種行為——可能是酒后駕車,也可能是商店行竊——被地方警察拘捕時,他便同時踏入兩套截然不同卻又相互交織的“處理流程”。
第一套是地方刑事司法系統,由警察、法院、監獄構成,核心目標是懲治犯罪行為;第二套則由美國移民及海關執法局(ICE)主導的移民司法系統,ICE的目標不在于懲罰,而在于裁決一個根本問題:“你是否還有資格留在美國?”
由于美國憲法將移民事務明確劃歸聯邦政府專屬管轄,而絕大多數日常刑事案件(如搶劫、酒駕)則歸屬各州管理,聯邦權力的層級天然高于地方,ICE作為聯邦機構,其執法依據是聯邦移民法,在管轄權上擁有先天優勢。
這種“優先權”的核心體現,是一種名為“移民拘留令”的工具,它如同一張由ICE發給地方警察局或監獄的“預訂通知單”,上面寫道:“請注意,貴處現關押的某某人,我方懷疑其違反聯邦移民法,可能屬于‘無證移民’或存在其他身份問題,待貴方案件處理完畢,請勿將其釋放,代我方額外羈押最多48小時,我方將派人接收。”
設想有一個名叫胡安的老墨,因酒駕在洛杉磯被捕,他被關入洛杉磯縣監獄,指紋信息隨即錄入系統,自動與聯邦數據庫(包含ICE數據)比對,ICE系統發現胡安缺乏合法居留身份,隨即向洛杉磯縣監獄發出一紙“移民拘留令”。
酒駕在通常情況下,只要不是累犯,法官會裁定“罪行較輕,繳納5000美元保釋金可取保候審。”
這個時候,胡安的家人湊足款項前往監獄接人,卻被告知:“很抱歉,雖然刑事法庭允許保釋,但我們收到了ICE的‘預訂通知’,不能放人。” 于是胡安被徑直移交給ICE,投入移民居留中心。
這里的優先權體現為ICE的移民拘留令直接覆蓋了刑事法官的保釋令——刑事系統說“可以放”,移民系統說“不,留下”。
另一種情形是,胡安劣跡斑斑未能獲得保釋,最終被判入獄6個月,刑滿之日,當他走出牢房,迎接他的并非自由,而是早已等候在監獄門口的ICE執法人員,他將被直接帶走,送入移民拘留中心,等待被驅逐出境。
此處的優先權在于:刑事系統的結論是“服刑完畢,應予釋放”,但移民系統在“釋放”這個節點上實現了接管,將其導入另一套程序。
這種并行不悖的根源,在于兩套系統的本質差異,刑事司法是“刑事”性質的,遵循無罪推定、律師辯護權、公開審判等原則,核心在于“懲罰”,而移民司法則被界定為“民事/行政”性質,其法律程序要求遠不如刑事司法嚴格。
驅逐出境在法律上不被視為一種“懲罰”,而被定位為一種行政管理措施,就好像取消你的會員資格。
因此,兩套系統得以并存,刑事系統處理“你做了何種錯事”,移民系統則處理“你作為非公民,是否仍具備居留美國的資格”,一個刑事案件的終結,無論是無罪、保釋、假釋還是刑滿釋放,恰恰是移民程序的開始。
簡言之,ICE主導的移民司法體系之所以擁有“優先權”,源于其聯邦屬性對地方刑事司法權的層級壓制,它通過“移民拘留令”這一工具,實現對在押人員的“提前預訂”。
無論刑事案件結果如何,只要此人脫離地方刑事系統的掌控,ICE便能立刻接手,決定其最終是回家還是被驅逐出境,這種“優先”并非指ICE能干預刑事審判,而是指其對個人最終處置權的掌控,擁有地方刑事司法體系無法比擬的優先地位。
司法制度的邏輯講完了,接下來是重點,這套制度的矛盾所在。
首先,ICE的移民拘留令是一份行政請求,并非由法官簽署的司法逮捕令,很多聯邦法院已經裁定,地方警察僅憑此行政請求就在本應釋放后繼續關押嫌疑人,可能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禁止“無理扣押”的規定,地方政府擔憂,若錯誤關押(如事后發現對方是美國公民),將面臨巨額民事賠償訴訟。
其次,若本地警察同時扮演移民警察角色,轄區內的無證移民將因恐懼被驅逐而不敢報警、不敢作證、不敢求助,這將為真正的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的土壤,最終損害整個社區的公共安全,地方警方的目標是建立信任,而非制造恐慌,這是ICE移民拘留令被拒絕最常見的原因。
第三、經濟負擔。為ICE額外關押一名人員48小時,涉及食物、看管、醫療等成本,ICE通常不會支付這筆費用,很多地方政府認為這是聯邦將自身職責的成本轉嫁給自己。
最后一點是政治與道德立場,美國許多城市的領導人和居民在政治上傾向于保護移民,認為大規模驅逐不人道,或不認同聯邦政府的移民政策,這些城市通常被稱為“庇護城市”。
說完了矛盾,接下來是聯邦政府和地方政府處理矛盾的方式。
面對地方政府的抗拒,聯邦(特別是ICE和司法部)會采取多種手段施壓。
第一、法律訴訟。聯邦司法部可能起訴這些“庇護城市”或州,指控其違反聯邦法律。核心爭議在于聯邦政府依據憲法主張其在移民事務上的最高權力,地方不得阻撓;而地方政府則援引憲法第十修正案,主張聯邦政府無權強迫地方官員執行聯邦行政指令。訴訟結果互有勝負,但法院通常傾向于保護地方自主權,認為ICE不能強制地方警察執行非強制性的拘留請求。
第二、財政威脅。這是聯邦最常用的武器,威脅切斷或扣減給予地方的某些聯邦撥款,特別是司法援助撥款(如用于支持地方執法、法庭項目的“伯恩JAG撥款”),然而,這一招在法庭上同樣屢屢受挫。法院多次裁定,聯邦政府不能以不相關的聯邦資金(如社區發展資金)要挾地方執行移民政策,只有當撥款用途與移民執法直接相關時,此類威脅才可能成立,因此,聯邦實際能切斷的資金非常有限。
第三、輿論施壓與政治攻擊。總統、司法部長、ICE局長等高層官員公開點名批評庇護城市的領導人,指責其“將罪犯釋放到街頭”、“威脅國家安全”。當某個被庇護城市釋放的無證移民犯下嚴重罪行時,聯邦政府及其支持的媒體會大肆渲染,將其作為地方政策失敗的證據,煽動公眾情緒,向地方政府施加巨大政治壓力。
第四、報復性執法,也就是本輪洛杉磯事件的直接原因。 作為報復,ICE可能宣布在庇護城市進行大規模突擊搜捕行動,深入社區、工作場所直接抓捕無證移民,這既可以彰顯聯邦政府的執法決心,也可以使得地方政府難堪,當聯邦的執法遭遇州府的強力抵制,民眾的情緒被瞬間點燃,于是,暴動發生了。
回到胡安的例子,洛杉磯縣監獄收到了ICE的“移民拘留令”,但獄方認為“ICE的通知單非法官簽署的正式逮捕令,我們無法律義務必須遵守,若強行超期關押,可能會面臨訴訟及巨額賠償。”
因此,當胡安的家人繳納保釋金后,洛杉磯縣監獄選擇無視ICE的“預訂通知”,將其直接釋放。
ICE勃然大怒,相關聯邦機構公開譴責洛杉磯“放走了潛在的危險人物”,威脅扣減給其警用裝備補助金,作為報復,ICE的執法隊還在洛杉磯多個社區進行高強度的搜捕行動以“彌補損失”。
地方政府拒絕執行移民拘留令,本質上是美國聯邦與地方權力博弈的縮影,地方以憲法為依據進行拒絕,但需承受聯邦巨大的財政和政治壓力,使得這一領域高度政治化、爭議不斷且充滿變數。
那么,現實博弈中誰占據上風?聯邦強迫地方就范的成功率幾何?這次洛杉磯暴動就是答案。
大規模社區搜捕使所有移民,無論身份合法與否都陷入恐懼之中,徹底破壞了人們與執法人員的接觸意愿,嚴重動搖了社區警務的根基。
相比于在監獄可控環境中接收一名被羈押人員,深入社區搜捕目標需要更多人力、物力以及情報的支持,執法風險陡增。
更重要的是,這種報復性行動只會加劇地方政府和社區對聯邦的反感,進一步堅定其庇護政策的決心,此次洛杉磯面對ICE的非常規操作,選擇了正面抗衡,拒絕妥協,最終點燃了街頭沖突的導火索。
洛杉磯之亂,是聯邦移民權力主張與地方自治原則、執法策略的激烈碰撞,揭示了美國社會中不可調和的巨大矛盾,只要這種結構性矛盾存在,類似“洛杉磯之亂”的沖突就難以避免,就會成為一道持續流血的丑陋傷疤。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