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央視網
你遇到過高空拋物的情況嗎?
近年來
高空拋物事件頻發
小到一團濕巾
大到家電磚頭
一旦從高空被拋下
都會具備路人難以招架的“殺傷力”
近日又一起悲劇引發熱議
一只從天而降的烏龜砸中了一名孩童頭部
致其身亡
寵物飼主全責
物業、保險無需承擔責任
據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消息,2024年底,韶關市民趙某夫婦帶孩子在小區玩耍時,一只從天而降的烏龜砸中孩子頭部,后孩子被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經調查,墜落的烏龜系小區業主張某飼養。此外,小區物業管理公司曾投保了物業管理責任保險。
事故發生后,趙某夫婦與張某、物業公司及其保險公司等就賠償事宜進行了協商,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故趙某夫婦將上述各方訴至武江法院,請求判令各被告連帶賠償130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張某作為烏龜的飼養人和所有人,應當對趙某小孩的死亡承擔侵權責任。
至于物業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的規定,只有在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情況下,才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然而,趙某夫婦未能舉證證明物業公司存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形,因此法院對趙某夫婦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對于保險公司的責任,由于物業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因此保險公司也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一審依法判決張某需向趙某夫婦賠償128萬元。一審宣判后,張某不服,上訴至市中院。經市中院調解,趙某夫婦與張某達成調解協議:趙某夫婦同意張某分期償還賠償款,并給予其30天的寬限期。
法官提醒:每個寵物的主人在享受寵物陪伴的同時都必須加強安全意識,確保寵物不會對他人造成傷害。尤其是在高層飼養寵物,飼養人應當加強對寵物的管理和看護,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避免類似悲劇再次發生。物業管理方也應積極履行職責,加強對小區公共區域的巡查和管理,及時發現并排除安全隱患,同時加強對居民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識。
飼養小生命
卻漠視生命安全?
高空拋物現象一直以來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如今,高空拋物入刑已有四年之久,但人們被高空墜物砸中或引起恐慌的事例仍偶有發生。
據最高人民法院統計,2016至2018年這3年,全國法院審結的高空拋物墜物民事案件1200多件,近三成因為高空拋物墜物導致了人身損害;受理的刑事案件31件,其中有超過五成的案件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
從高空墜下的物品亦是五花八門,梳理過往的新聞,小到螺絲、鐵釘、水果,大到煙灰缸、菜刀、磚塊、建筑材料......而貓、狗、烏龜等動物作為寵物,不慎從高樓跌落或被蓄意扔下的情況也不少見:
2022年5月,居住在重慶的男子林某與妻子爭吵時情緒失控,將家中的雪納瑞犬、鐵質狗籠及狗糧從陽臺拋下,致樓下行人受傷,林某因犯高空拋物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
2023年,杭州一對情侶爭吵時將寵物狗從8樓扔下,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區分局以涉嫌高空拋物罪依法對涉事嫌疑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2024年10月,長沙一名外賣員在樓道內抓了一只貓,并將其從26樓天臺扔下摔死。律師表示,流浪貓雖為無主財產,但外賣員的行為對公共安全構成巨大危險,公安機關可視情節追究外賣員高空拋物罪的刑事責任。
妥善照顧、看管寵物,防止“毛孩子”以各種形式傷人,是每一個飼主的責任。寵物貪玩失足從高空墜落,是飼主監管不力;蓄意扔下寵物發泄情緒,更是對行人、動物生命安全的漠視。無論是否造成他人傷亡等嚴重后果,高空拋物的行為本身已對社會公共安全構成威脅,理應受到相應的懲罰。
高空拋物入刑四年
仍悲劇頻發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了高空拋物罪(第291條之二)。該條文共有兩款規定,第1款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第2款規定,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高空拋物罪法定最高刑為一年有期徒刑。但對于高空拋物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高空拋物罪并不能完全涵蓋。
現實中,高空拋物行為多種多樣,具體行為的性質、觸犯的罪名,由多種因素決定,包括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后果等。
2023年,“長春高空拋物致人死亡案”一審宣判,曾引發社會熱議:23歲男子周某多次從公寓高層向下投擲磚頭等物品,6月22日,他扔下的一塊磚頭砸中了在樓下廣場游玩的女子小婁。最終,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死刑。周某當庭表示不上訴。
事發現場
浙江省法學會首席法律咨詢專家吳清旺表示,近年來,高空拋物、墜物案頻發,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影響社會和諧穩定。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此背景下公布實施《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其中,第5條規定,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條第1款的規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意見》第6條規定,依法從重懲治高空拋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多次實施的;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又實施的;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高空拋物之所以屢禁不絕,很大程度源于難以找到拋物者并實施定向索賠和懲處。正因此,總有個別人心懷僥幸,為圖一時之便置公共安全于不顧。2024年,貴溪市警方在審理一起高空拋物案件時,在沒有監控的情況下,準備通過“一人拋物,全樓驗DNA”的方法認定肇事者,最終肇事者主動投案。這并非“小題大做”,反而體現出執法部門對高空拋物行為的零容忍態度,其產生的強大震懾效應足以令潛在的肇事者望而卻步,從而減少高空拋物事件的發生。從整治高空拋物現象的全局考量,這樣的執法成本值得付出。倘若每一起高空拋物事件都能得到徹查,還會有人心懷僥幸嗎?
相關部門在維護公共秩序時,就應動真格。唯此,才能以儆效尤,從根本上遏制高空拋物現象的發生。
來 源丨央視網綜合羊城晚報、人民日報、新京報、澎湃新聞、人民法院報、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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