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律師-北京房產律師-房地產糾紛專業律師,靳律師團隊專門代理借名買房、房產買賣、遺產繼承、離婚分割房產、拆遷析產、共有房產確權分割、居住權案件,為您提供優質法律服務。
案情梳理
(一)家庭背景與房產概況
林建國與前妻陳靜育有一女林曉燕,陳靜于 1989 年離世 。此后,林建國一直獨自生活,直到 2013 年 5 月 28 日,他與李玉琴登記結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1999 年 12 月16 日,林建國取得位于北京市朝陽區的一號房屋產權,房產證填發日期為 2000 年 7 月 6 日,注明為成本價出售住宅 。2023 年 3 月 13 日,林建國因病去世,除李玉琴和林曉燕外,無其他在世的第一順位繼承人。
(二)爭議焦點與各方主張
原告主張(李玉琴):
要求判令一號房屋所有權歸自己所有;
愿意支付林曉燕房屋總價值 20% 作為折價款 。理由是自 2021 年林建國中風臥床后,自己單獨出資請護工,并與護工交替照顧,承擔了生活費、護理費、醫藥費等全部費用,喪葬事宜也由自己獨自辦理,林曉燕未盡到贍養義務,根據法律規定,自己在分配遺產時應當多分,應繼承 80% 的房產份額 。
被告抗辯(林曉燕):不同意李玉琴的訴訟請求,主張原被告各自分割 50% 份額。稱一號房屋最初是母親陳靜單位分配,1999 年房改時買下,因母親工傷,自己作為子女才享有購房優惠,若不是母親單位職工,根本無法獲得該房產。
(三)關鍵事實與證據
房產來源:一號房屋源自陳靜生前工作單位甲公司,購買時收據開具主體也是甲公司 。
贍養情況:
李玉琴稱獨自承擔林建國各項費用,但未能證明使用的是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林曉燕提交轉賬記錄、機票,證明自己在父親生病期間支付過費用、承擔部分喪葬費并曾探望 。
其他情況:林建國生前未立遺囑,未簽訂遺贈撫養協議及夫妻財產約定,雙方均認可一號房屋現價值為160 萬元 。
案件分析
(一)房產權益的復雜構成
雖然一號房屋登記在林建國名下,但因其源自陳靜生前單位,陳靜對該房產存在部分權益 。盡管無法準確認定這部分權益的具體金額,但在遺產分割時必須予以考量,這意味著該房產并非完全屬于林建國的個人遺產。
(二)贍養義務的舉證困境
李玉琴主張獨自承擔費用、盡到主要贍養義務,但她支付費用時處于與林建國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根據法律規定,若無證據證明使用的是個人財產,婚內支出一般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支出。因此,李玉琴未能有效舉證,其主張難以得到支持 。
林曉燕雖定居國外,但提交的轉賬記錄和機票等證據,結合地緣因素,不能認定其未盡贍養義務 。在遺產繼承中,認定是否盡到贍養義務需綜合多方面因素判斷。
(三)遺產分割的法律考量
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在法定繼承中,同一順序繼承人原則上應均等分割遺產 。本案中,考慮到房產的特殊來源、各方對被繼承人的付出以及實際情況,法院最終判定原被告各繼承 50% 份額 ,體現了公平合理的原則 。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如下:
登記在林建國名下的一號房屋由李玉琴繼承;
李玉琴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林曉燕 800000 元折價款 。
案件啟示
(一)提前規劃遺產分配
被繼承人可通過訂立遺囑明確遺產分配方案,避免繼承人因分配問題產生糾紛 。遺囑最好進行公證,增強法律效力,減少后續爭議。
(二)保留關鍵證據
在贍養老人或涉及財產支出時,注意保留轉賬記錄、收據、聊天記錄等證據 。無論是主張盡到贍養義務,還是證明財產歸屬,關鍵證據在糾紛中至關重要。
(三)明確財產權屬
對于來源特殊的財產,如本案中與已故配偶單位相關的房產,應及時明確各方權益 。必要時可通過協議約定,避免后續繼承時產生爭議。
(四)理性處理糾紛
遺產繼承糾紛往往夾雜親情因素,建議優先通過協商、調解解決 。若需訴訟,應及時咨詢專業律師,依法維護自身權益,避免矛盾進一步激化。
遺產繼承糾紛不僅關乎財產,更牽扯情感。如果您正面臨類似困擾,或希望提前規劃家庭財產,歡迎留言或私信,專業律師將為您提供一對一的法律解決方案!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