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購物“羊毛”是不是可以隨便薅?退貨不退贈品是否有問題?部分網絡賣家為了提高客戶體驗,向買家提供退貨后極速退款、無理由退貨服務。然而,不法分子卻鉆空子,采取退主貨留贈品的方式虛假下單,騙取贈品,最終難逃法網。近日,經北京市豐臺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以詐騙罪判處孫某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2022年1月,孫某擔任某快遞公司快遞員。在某網絡平臺購物時,他偶然發現,某商家購買電子產品和贈品時可能分為兩個包裹向買家寄送。當得知主商品及贈品均已送達配送站后,孫某即向網絡平臺申請拒收。平臺系統自動核查主商品已經被拒收后立即全額退款,卻未核驗贈品是否一并退回,孫某隨后便可從配送站取走贈品據為己有。
發現這一漏洞后,為掩人耳目,孫某借用他人賬號和銀行卡下單,并編造了“某某鍋爐房”“某某財務室”等自己配送的區域作為自己的收貨地址。準備完畢后,從2022年至2024年,孫某一有時間就開啟下單模式,購買手機、平板電腦等熱銷產品,累計獲得贈品800余件。收獲贈品后,孫某便通過二手物品交易平臺將產品售出牟利。
2024年11月,網絡購物平臺在審核訂單時,發現孫某使用的賬號長期存在購買即拒收的異常情況。平臺進一步對該賬號數據進行比對,發現孫某在兩年時間內有800余件贈品未退還,遂向公安機關報案。同年12月26日,公安機關通過訂單預留手機號碼將孫某抓獲。經認定,800余件贈品市場價值達38萬余元。
孫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事情經過,但辯稱自己是“薅羊毛”,不構成犯罪。他認為即便有罪,自己也沒有騙人,能夠獲取物品主要是因為收貨地址在自己的配送范圍內,不應該構成詐騙罪。
利用系統漏洞,長時間惡意占有贈品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該案被移送至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后,承辦檢察官認為,市場交易應當遵循誠信原則,退貨須退還收到的所有物品,包括主商品和贈品。孫某的行為并非偶發性“貪小便宜”,其下單目的并非真實購買商品,而是惡意利用系統漏洞虛構交易假象,以達到非法占有贈品后轉售牟利的真實目的。
在實施犯罪過程中,雖然孫某利用了快遞員的便利條件,但這一便利條件僅為工作便利,而非審查、把關等快遞員的職務便利。換言之,即使孫某不是快遞員,任何一個消費者都可以通過上述操作實現非法占有的行為。孫某獲得物品的手段是虛構購物事實而非利用職務,其行為構成詐騙罪。
經過耐心釋法說理,孫某自愿認罪認罰,家屬代其全額退賠了被害企業損失。4月24日,豐臺區檢察院以孫某涉嫌詐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5月21日,法院經審理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來源:檢察日報·法治新聞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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