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不起訴決定的宣布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不起訴決定的宣布】規定,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并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不起訴決定的執行的規定。
不起訴的法律后果是對當事人不予刑事追究或放棄刑事追究,應當視為刑事訴訟程序的終結,被不起訴人在法律上是無罪的。為了保障被不起訴人的合法權益,對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公開宣布,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他的單位,對已被采取羈押措施的被不起訴人立即釋放。這樣有利于消除因訴訟活動對其本人所造成的不利,盡快恢復正常生活和工作。
根據本條的規定,不起訴的決定一經作出,應當做好以下工作:(1)公開宣布。“公開宣布”是指在一定的場合公開宣布對不起訴人的不起訴決定,這是一個必經程序,不能以送達代替向被不起訴人宣布不起訴的決定。公開宣布的地點、范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確定,但應當注意一點是必須有被不起訴人在場,當面向其宣布;(2)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應當制作不起訴決定書,分別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這樣規定,是為了保障被不起訴人的利益,如果被不起訴人不服,可以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3)如果被不起訴人被羈押,應當在不起訴的決定作出后,立即釋放。不起訴的決定,一經宣布,立即生效,被不起訴人從法律意義上講是無罪的,應當立即釋放。
此條在執行中,應注意以下幾點:一是,不起訴的決定必須經過公開宣布的程序,不能只決定不宣布;二是,對被羈押的被不起訴人,必須立即釋放,不能以尚需要對其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需要沒收違法所得而繼續羈押。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