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成都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
正式印發
該《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辦法》共計5章30條
包含總則、一般規定、預售資金的支取
監管措施、附則等內容
主要內容如下
(一)關于監管期限
預售資金監管期限自商品房取得預售許可之日起,至完成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時止。
(二)關于公開招標確定監管銀行
市住建局會同人行四川省分行、四川金融監管局,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綜合商業銀行資信狀況、監管能力、服務水平等因素,確定能夠承接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作為監管銀行并與其簽訂預售資金監管金融服務協議。
(三)關于三方監管協議簽訂
開發企業按照一個預售許可對應一個監管賬戶的原則,與監管部門、監管銀行下屬支行或分行營業部簽訂預售資金三方監管協議。
(四)關于監管額度
監管額度是監管賬戶中確保預售樓棟竣工交付所需的資金額度,按清水監管額度和裝修監管額度分別測算。清水監管額度按預售房屋清水掛牌價款總額的15%與房屋建筑平均建安費用取高確定。其中,預售工程形象進度要求為正負零(有地下室的)或地上一層頂板澆筑完畢(無地下室的)的商品房項目,按清水掛牌價款總額的25%與房屋建筑平均建安費用取高確定。預售房屋為成品住宅的,裝修監管額度按裝修掛牌價款總額80%測算。
監管額度與開發企業信用等級關聯。監管部門在初步測算監管額度的基礎上,對信用等級低的開發企業適度上浮監管額度。
(五)關于保函置換
監管賬戶內資金達到監管額度后,開發企業可使用商業銀行出具的保函置換額度內資金,置換金額根據開發企業信用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監管額度的30%。
(六)關于預售資金的支取
預售資金支取分為一般支取和應急支取。
一般支取包括額度內資金支取和額度外資金支取。監管賬戶內資金超過工程建設進度節點應保留余額的,開發企業可申請支取額度內資金,監管部門審核后,直接撥付給材料方、設備方和施工方,必須專款專用于本預售批次工程建設,包括必需的農民工工資、建筑材料、設備和施工進度款等相關建設支出;監管賬戶內資金超過監管額度的,開發企業可提取使用額度外資金,額度外資金應當用于本項目建設,優先保障農民工工資、建筑材料、設備和施工進度款等。
應急支取是開發企業因重大經營風險、項目管理不善、銷售不暢等原因,產生重大債務和矛盾糾紛等不穩定因素,致使項目不能順利建設影響竣工交付,且賬戶余額不能滿足一般支取需求,但急需資金用于工程建設的情況下使用的支取方式,需經區(市)縣政府(管委會)集體研究同意。
(七)關于預售資金監管違規違約行為的處理
開發企業有相關違規行為,由監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監管部門對其記減信用分、暫停與其簽訂新的三方監管協議。
承辦銀行、監管銀行違反協議約定的,依照協議處理;違反相關規定情節嚴重或逾期未整改的,市住建局可暫停其預售資金監管資格。
支持開發企業與購房人、按揭貸款銀行簽訂三方協議。三方協議約定監管賬戶為按揭貸款發放的唯一收款賬戶,按揭貸款銀行應將購房人的按揭貸款直接發放至監管賬戶,擅自或協助開發企業將按揭貸款發放至其他賬戶的,應當負責追回資金,無法追回的,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按揭貸款銀行存在違規行為的,由市住建局協商四川金融監管局核實處理,直至暫停其按揭貸款業務合作資格。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協助開發企業違規支取預售資金的,由監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對逾期未整改的,按規定予以信用記減分,并向社會公示。
相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預售資金監管工作中未依法依規履行職責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依規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理。
在預售資金監管過程中,相關單位、人員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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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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