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化浪潮正以不可阻擋之勢重塑公司治理的底層邏輯。區塊鏈驅動的去中心化自治組織(DAO)以智能合約為基石、代幣化治理為紐帶,正在解構傳統公司治理的層級結構。新修訂的《公司法》在立法層面呈現出從"股東會中心主義"向"董事會中心主義"的微妙搖擺,其核心矛盾——公司究竟應為股東利益服務還是為整體利益服務——在DAO架構中通過技術手段展現出全新的解決路徑。?
盛杰民和學者劉凱文談新《公司法》的治理革新:靈活性與本土化實踐
哈佛大學肯尼迪政治學院博士后研究員、學者 劉凱文
新《公司法》的治理革新:靈活性與本土化實踐
新《公司法》通過簡化治理結構(如允許股東較少的公司不設監事或董事會)、延長注冊資本認繳期限至五年等舉措,為中小企業提供了更靈活的運營空間。哈佛大學肯尼迪政治學院博士后研究員、學者劉凱文指出,我國公司治理規則需兼顧歷史沿革與本土特色,例如國有企業治理需結合政治經濟現狀,而非單純技術性分析。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長期從事經濟法學研究與教學工作的盛杰民則強調,容錯機制與董事責任的平衡是治理創新的關鍵,尤其在國企改革中需借鑒商業判斷規則的優勢。
此外,新法對股東權利的保護也體現整體主義轉向。學者劉凱文提出,民法基本原則可填補公司法未明確的商法原則,而盛杰民教授則從催繳失權制度切入,認為新規通過程序優化強化了股東義務的剛性約束。
DAO的挑戰與法律適配:從中心化到分布式治理
DAO以其智能合約驅動的去中心化決策機制,顛覆了傳統公司“股東會-董事會”層級結構。然而,其匿名性、跨國性與法律責任主體模糊等問題,與現行公司法形成張力。學者劉凱文指出,職工董事在傳統公司中的信義義務面臨雙重結構挑戰,而DAO中的“代碼即法律”模式更需要明確開發者、節點參與者的權責邊界。資本制度革新可借鑒DAO的“耐心資本”理念——即長期鎖定資金支持創新,但需通過法律明確抽逃出資等行為的特殊侵權屬性,防止技術中性被濫用。股東出資加速到期規則可引入DAO的“社區投票”機制,將期限利益轉化為公司自治下的動態調整。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長期從事經濟法學研究與教學工作的盛杰民
融合之道:構建“法律+技術”的雙軌治理框架
學者們普遍認為,未來治理需構建“法律剛性底線+技術彈性補充”的協同體系。例如:
1.身份映射:通過鏈上數字身份與法律實體綁定,解決DAO成員責任認定問題,如學者劉凱文所述“忠實義務條款需體系化覆蓋新型控制關系”。
2.程序創新:將智能合約的自動執行與司法審查銜接,北京大學盛杰民教授建議,公司僵局可引入鏈上調解前置程序,減少司法介入成本。
3.監管沙盒:學者劉凱文強調,未屆期股權轉讓等場景需測試惡意串通判定的技術輔助方案,例如用區塊鏈存證還原交易意圖。
在變革中尋找共識
公司治理的進化需學界與實務界持續對話。新《公司法》的靈活性為DAO試驗留出空間,而DAO的實踐亦反哺傳統法律對“信任”“協作”等核心價值的重構。唯有立足本土、擁抱技術,才能在全球治理轉型中走出一條創新與合規平衡的道路。
新《公司法》與去中心化自治組織(DAO)的關系及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關系
法律定位與治理路徑的探索?:
DAO作為一種新型組織形式,在數字經濟時代展現出不同于傳統公司的特性。其法律定位在我國學界尚存爭議,有觀點認為DAO應被視為有限合伙、合伙型聯營的一種組織形式或準組織等,但多數認為DAO不宜被認定為公司或合伙企業,而應探索更為適宜的治理道路。
DAO的治理需要尊重智能合約的意思自治,同時也需要公權的介入以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因此,DAO的治理路徑是公私共治、軟硬兼施的。
公司法對DAO的適應性改革?:
隨著DAO的發展,公司法需要找準定位,以不窒礙創新為基本原則,從回應DAO的混合性特征、尊重其特殊共識形成機制、準確把握其信義義務承擔對象三個方面進行適應性改革。
這些改革有助于促成DAO與傳統中心化公司的和諧共處。
影響
對公司法制度的挑戰與變革?:
DAO的出現變革了傳統公司制下的委托代理問題,通過通證的發行促使公司投資人、員工、用戶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實現高度一致,從而打破固有的組織邊界,大幅降低交易成本、提升經濟效率。
DAO作為一種新型“分布式公司”,給傳統公司法制度帶來了變革與挑戰,促使立法者和學界共同面對這一課題。
法律合規與責任認定?:
盡管DAO試圖通過去中心化的結構規避傳統的公司法和合伙責任,但法院的判決表明,去中心化的組織模式并不能簡單成為規避法律責任的工具。
例如,Lido DAO被法院裁定為一般合伙企業,其成員(包括代幣持有者)對組織的債務和行為承擔無限責任。
推動法律與技術的融合與創新?:
DAO的發展促使法律界探索如何在去中心化和法律合規之間找到最佳平衡。
未來,DAO可能需要逐步采用混合治理結構或重新考量其法律形態,以限制參與者的責任風險。
綜上所述,公司法與DAO之間的關系是復雜而多維的,既存在相互適應與融合的一面,也存在挑戰與變革的一面。隨著DAO技術的不斷發展和應用場景的拓展,這一關系將進一步深化和演變。請注意,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并不構成法律建議。在實際應用中,應咨詢專業法律人士以確保合規性。
斯坦福大學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兼職教授 劉忠
斯坦福大學博士后研究員、教授;原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兼職教授劉忠和學者劉凱文談歐美國家在DAO立法領域的探索呈現出漸進式創新與風險適配型監管的雙重特征,其經驗對中國構建兼顧創新與安全的治理框架具有重要借鑒意義。
以下從立法模式、核心議題及實踐啟示三個維度展開分析:
一、立法模式:從主體賦權到行為規制的多元路徑
1.美國:州立法先行,聯邦監管穿透
-懷俄明州《DAO法案(2021):
全球首創DAO法定主體地位,允許DAO注冊為**有限責任公司(LLC),明確成員責任以持幣份額為限(類比股東有限責任),同時要求公開治理規則與智能合約地址。突破性在于將傳統法律實體與鏈上治理機制嫁接,但要求DAO指定“法定代理人”負責接收法律文書,形成“去中心化治理+中心化責任接口”的折中方案。
-佛蒙特州“區塊鏈有限責任公司”:
允許公司條款中嵌入區塊鏈治理規則(如代幣投票),但未解決鏈上決策的法律效力問題。
-聯邦層面SEC監管穿透:
對符合“豪威測試”(投資金錢、共同事業、預期收益、依賴他人努力)的DAO代幣認定為**證券**,適用強制注冊與披露義務(如2023年對BarnBridge DAO的處罰)。體現“實質重于形式”的監管邏輯,即使結構去中心化,功能若涉證券發行仍納入傳統監管框架。
2.歐盟:功能監管與沙箱試驗
-《加密資產市場法案》(MiCA,2023生效):
將DAO發行的功能型代幣(Utility Token)納入監管,要求白皮書披露、反洗錢合規等,但對治理代幣(Governance Token)豁免注冊。核心邏輯是按代幣經濟功能分類規制,避免“一刀切”扼殺創新。
-馬耳他《創新技術安排法案》:
設立“技術安排注冊處”,DAO可申請認證為“去中心化自治組織”,但需滿足代碼審計、治理透明度等要求,為合規DAO提供“身份標簽”。
-法國、德國監管沙箱:
允許DAO在限定范圍內測試代幣化治理、鏈上分紅等場景,暫免部分公司法義務(如股東大會形式要求),為規則修訂積累實證數據。
二、核心議題的立法回應對比
三、實踐啟示:構建中國特色的DAO治理框架
1.采用“階梯式立法”策略
-短期:在《民法典》第102條“非法人組織”框架下,將符合標準的DAO納入“其他組織”類別,賦予有限法律人格。
-中期:修訂《公司法》增設“數字原生組織”專章,允許公司章程選擇適用代幣治理、自動分紅等條款。
-長期:制定《數字經濟促進法》,確立DAO的主體地位、成員權責、監管原則等頂層設計。
2.建立“監管沙箱”風險隔離機制
參考歐盟“有限豁免”模式,在海南自貿港、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試點:
-允許DAO在沙箱內豁免部分公司決議程序(如物理股東大會);
-要求設立風險準備金與智能合約強制保險;
-建立“監管節點”實時監測鏈上活動。
3.發展“合規性智能合約”生態
-代碼層面:推動司法部與網信辦制定《智能合約合規開發指南》,內嵌反洗錢校驗、股東投票權冷卻期等規則。
-審計層面:建立國家級區塊鏈合約安全認證中心,對治理合約進行法律邏輯與代碼安全雙審計。
4.探索“鏈上行為”司法認定規則
-明確鏈上投票、代幣轉讓等行為的法律效力等同書面文件(參考美國《電子簽名法》);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典型案例,確認符合要件的“怒退機制”屬合法退出方式。
結語:在“技術剛性”與“法律彈性”間尋求平衡
歐美實踐表明:成功的DAO立法需同時完成兩項任務——
一方面將區塊鏈的“不可篡改、程序正義”優勢轉化為法律效力(如承認鏈上投票),
另一方面以法律規則填補技術盲區(如界定責任主體)。
中國可借鑒其功能監管、沙箱試驗、責任分層的思路,但需避免兩大誤區:A、過度中心化管控(如強制指定責任主體導致DAO實質中心化);
B、完全技術中立放任(忽略金融穩定與投資者保護)。
未來立法應聚焦構建“代碼之治與法律之治的共生框架”:以法律明確技術應用的底線,以技術賦能法律規則的執行,最終實現科斯所言“降低交易成本”的企業本質在數字時代的涅槃重生。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