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西寧
西 寧
晚 報
直播間背景音樂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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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間人氣不夠?有“辦法”,“氛圍姐”已上線,熱門流行音樂直接安排,節奏一響,快樂開唱,熱鬧氛圍瞬間拉滿,人氣直線飆升,商品銷量也隨之暴漲。但直播間BGM(背景音樂)千萬不能亂播,若未經授權使用音樂作品,可能涉及侵犯著作權人的表演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
【案件簡介】
某公司在日常經營過程中,安排主播開展直播活動,銷售公司旗下商品。主播在進行直播活動中,為活躍其直播間氣氛,促進用戶消費,在網絡直播活動中播放背景音樂,主播在直播間使用音樂作品并未取得相關授權,也未向權利人支付相應費用。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經過取證后,訴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網絡直播間使用音樂的費用10000元,并支付合理維權費用5000元。
【裁判結果】
雙方最終達成和解: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授權某公司在一定期限內在直播間使用所有錄音制品的權利,某公司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授權期限內錄音制品的使用費。
劉叔虎
西寧市城東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四級法官
【法官說法】
如今,直播間已然成為大眾獲取資訊、休閑娛樂與購物消費的“多元陣地”。無論是品牌商家,還是人氣網紅,都紛紛涌入直播間,借助流量東風開展直播帶貨。然而在直播中使用他人音樂作品或翻唱歌曲是一種伴隨著“打賞”“吸粉”等營利性質的行為,在未經音樂作品著作權人授權的情況下,私自使用屬于侵權行為。如需使用相關作品,應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支付相應報酬。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八條 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依法設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法人,被授權后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并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調解活動。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刊登于2025年6月11日《西寧晚報》第4版
編輯:苗 艷
審核:馮 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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